【应急处理】广东商学院紧急重大信息报告规定

发布时间:2014-07-16浏览次数:1302

    为切实加强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08〕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事件类

1.各类非法结社、集会动向及有关的恐吓、骚扰性事件。

2.各类斗殴事件。

3.有进京、到省府、省教育厅上访可能,有集体上访校领导或有关部门(单位)的事件;有暴力倾向或可能诱发暴力的事件。

4.各种非法集会、静座、罢课、*、示威等事件。

5.跨校的非正常*件。

6.在校园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制作、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有关信息及淫秽色情信息等事件。

7.在校园网上进行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等事件(含发布不真实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等等)。

8.在校园内散发、张贴反动或诽谤性传单、大字报等事件。

9.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10.有可能造成较大、较坏影响的涉外事件。

(二)案件类

1.盗窃、抢劫案件。

2.造成师生中毒的投毒案。

3.校园内发生的爆炸案。

4.制造、贩卖鸦片、海洛因或*的涉毒案。

5.枪支弹药失窃案及放射性材料、剧毒材料被盗案。

6.机要文件失、泄密案及密码设备丢失案。

(三)事故类

1.造成师生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治安事故等。

2.造成师生中毒的事故。

3.有毒化学物质泄漏、放射性物质扩散以及较大的环境污染事故。

二、报送要求

(一)迅速:一旦发生紧急重大事件,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要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向校办报告,特别紧急情况先电话或短信报告,随后1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规模、破坏程度、伤亡(中毒、患病等)人数、可控程度、发展趋势、事件的初步性质和事故可能原因,以及应急处置措施等。校办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校领导。经学校研究后,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全面准确,不得漏报、瞒报、谎报、延报。

(三)续报:发生事件的单位对发生事件进一步调查了解后,将事件发展状态、控制情况、伤情变化(患病或中毒人员治疗与病情变化情况)、事故分析、性质判断、采取措施、下一步安排等,在事件发生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校办,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情况

(四)结果报告:事件结束后,有关单位将处理结果、影响程度、责任追究、整改情况、公众及媒体各方面的反应等,报告校办;学校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

三、责任追究

(一)校院两级要建立健全紧急重大事件报送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向学校报送紧急重大事件信息负主要责任,并督促本单位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确保紧急重大事件信息报送迅速准确。

(二)在紧急重大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信息以及不及时续报进展情况的,学校将进行通报;对延误处置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按照《广东商学院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