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7-17浏览次数:7113

广东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印发的《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07〕229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的范围包括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凭正式发票在规定标准内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单位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纪委、监察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每年对各单位出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严格的检查。

第五条  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

   (一)住宿费标准

1.出差人员一般应在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的宾馆、饭店住宿。

2.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正、副厅级每人每天 600元;正、副处长及相当职务人员以及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含正、副高)每人每天 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 150元。

3. 正、副厅级可住套间;正、副处长及相当职务人员以及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含正、副高)住单间,科级及中级职称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科级及中级职称以下人员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不超过上述住宿费标准上限两倍以内报销。

4.出差人员住宿费超过标准的部分一律自己支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5.对住宿费节约部分,按节约金额的 30%奖励出差人员。 

6.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住宿费据实报销(超出部分实报),节约部分也不给予奖励。 

    7.从校外获得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非学校预算的科研项目经费),项目组中具备正高职称人员外出调研,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 600元。如果项目经费下达单位有相关规定则按规定办理。 

    (二)交通费标准 

     1.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一律自理。 

     2.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三)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标准 

    1.出差人员在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日历)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2.出差人员在省内出差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可以凭出差地的餐饮发票,按自然天数(日历),每人每天 50元以内的标准据实报销。

    3.出差人员的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内交通、文印传真、长途固话等支出,按出差自然天数(日历)、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 30元。  

    4.工作人员到广州10区以外参加会议和本部门、本行业的业务培训班,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会议期间与在途期间的公杂费按规定报销。会议通知没有明确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统一安排食宿,不予报销食宿费用。 

    5. 工作人员到广州 10 区以外基层单位挂职锻炼和参加各种支援人员,工作时间 10 天以上的,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2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6. 到广州 10 区以外参加培训班(不含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期间伙食费自理的,凭培训通知回所在单位报销学习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学习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学习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 10元。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7.汽车司机驾驶汽车出差的,按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广州 10 区内行车的,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符合误餐费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领取误餐费。 

    第六条  工作人员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1.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3.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凭据报销(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在50公斤的范围内可托运快件),超过部分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4.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的,不得作为限量以外报销。

5.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 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不含个人书籍和仪器)的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6.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

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如果绕道车、船费小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凭车船票按实支报。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等。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学校其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8年 9月 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