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风建设】广东财经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7-18浏览次数:17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机构是高等学校组织和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组织形式,是科研发展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组织保证。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挥科研机构的作用,优化、整合科研资源,搭建高水平科研平台,更好地推进我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的设立和建设旨在汇集我校优秀科研人员,形成学术梯队,发挥学科优势,采取有效方式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产出更多高水平科研成果尤其是标志性科研成果。科研机构应积极为全国及广东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在部分研究领域力争达到全省乃至全国领先水平。

第三条  学校鼓励科研机构走政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鼓励校内跨学科、跨部门组建科研机构;鼓励与其他高校、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等组织成立合作科研机构。

第四条  科研机构的任务

(一)科学研究:积极组织申报各类科研项目,积极开展科研活动,产出与研究方向一致的重大研究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步发展。

(二)人才培养:通过开展深入的科学研究,造就和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中青年学术骨干;通过教学环节在相应的学科中参与研究生教育和指导本科生科研活动;为社会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

(三)学科建设: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通过科研促进学科的发展。

(四)咨询服务:通过主动承揽各类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合作研究、派遣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方式,面向社会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

(五)学术交流: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种高水平学术会议,在追踪本领域最新发展动态和前沿问题研究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在对外学术交流中发挥窗口作用,积极开展合作研究,成为我校重要学术交流基地。

(六)档案、图书资料与网络建设:建立本研究机构的科研档案,加强图书资料建设,积极推进信息网络平台建设。

(七)科研体制改革:通过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形成研究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政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设置

第五条  科研机构的类型

根据设立主体的不同,科研机构分为四种基本类型:第一类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其管理根据上级规定执行;第二类为学校自行设立的有编制、有经费、有级别的实体性科研机构;第三类为学校各二级单位内设或合办的科研机构,即学校同意设立的无编制、无经费、无级别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第四类为校内外合办的科研机构,即与校外单位通过合同或协议形式联合创办的科研机构,其编制、经费、级别和管理,由学校根据合同或合办科研机构的性质及情况而定。

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科研机构分为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综合类科研机构和应用开发类(服务类)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科研机构属基础研究类型,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科研机构属应用开发类型(服务类),凡同时从事上述基础研究、应用开发两种类型工作,其中每种类型工作均占相当的比重,但又均不占明显优势的科研机构属综合类型。

第六条  科研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学科归属、稳定的研究方向和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特色,能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咨询服务等方面推动学科发展或服务于国家、地方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有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建设规划。

(二)有在本学科领域影响较大的学术带头人和较强的学术梯队。学术带头人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在所属学科研究方向上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具有组织和协调研究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每个科研机构至少有7位专兼职研究人员,其中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2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专职研究人员人数根据上级规定执行;校级实体性科研机构专职研究人员不得少于3人。兼职科研人员采用聘任制,以参加项目组或带预拟研究课题加入。科研机构聘任的研究人员,原则上不能同时在校内两家以上(含两家)实体性科研机构兼职。

(三)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科研任务。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申报前4年内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不低于6项,其中应主持1项国家级项目或3项省部级项目,年人均到位科研经费4万元以上。应用开发类(服务类)科研机构,申报前4年内承担的科研项目不低于10项,年人均到位科研经费8万元以上。综合类科研机构,申报前4年内承担的科研项目不低于8项,其中应承担1项教育部项目或1项省级重大项目或3项其他省部级项目,年人均到位科研经费6万元以上。

(四)实体性科研机构应有固定的研究办公场所、资料设备和其他进行科学研究所必需的相关条件。

(五)申报国家、省部及市级科研机构,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与校外合作的科研机构,另需具备:

1.合作方的背景材料及合作方式;

2.合作方提供的研究经费,必须进入校财务账户,并具有相应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3.其主要负责人应有我校在编在岗人员。

第七条  设立科研机构的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单位向科研处提交申请书、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建设规划书。按企业模式运作管理的科研机构,需提供章程、经营制度的复印件以及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并注明产权归属关系。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科研机构设立的目的与意义;科研机构设立的形式与规模;科研机构的学科归属和研究方向;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预备人选;学术带头人及梯队基本情况;研究条件及近期的研究计划等。

(三)由科研处根据成立科研机构(学校自行设立或学校各二级单位内设或合办的科研机构)的要求、条件和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对新建科研机构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初步意见,然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实体性科研机构还需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四)申请与校外单位共建的科研机构除按相关要求履行程序外,必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共建方案”(含共建目的、研究领域、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领导方式、共建期限、纠纷仲裁等)或“共建协议”,由科研处对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五)申报国家、地方或政府部门的科研机构,按相应主管部门规定的具体程序,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或协助办理。

第八条  学校严格控制实体科研机构的设置。考核周期内等级为“优秀”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可以申请转为实体性科研机构。具体实施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九条  科研机构均实行滚动淘汰制,由科研处会同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科研机构的考核,学校根据具体考核情况确定处理结果。具体如下:

按不同设立主体划分的科研机构实行不同的管理体制。第一类科研机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管理,科研处负责检查、督促、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评估检查。该类科研机构同时应参加校内考核。第二类科研机构的业务管理归口科研处,日常性管理以科研机构自主管理为主,科研处负责相关的协调工作。第三类科研机构的日常性管理工作由所属二级单位负责,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二级单位共同设立的科研机构,可直属科研处管理,或委托一个二级单位代管,或由相关二级单位共同管理。科研处负责该类科研机构的业务性指导工作。第四类科研机构,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规定共同负责管理。

第十条  实体性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科研处会同组织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对省市级科研平台、校级实体性科研机构负责人实施任期目标管理,科研机构负责人对科研机构的业务、行政等工作全面负责。科研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领导和组织完成科研机构的基本任务;负责组织制定本机构的科研规划、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并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科研人员积极争取科研项目,推动成果转化;组织相关人员申报学位点,不断促进学科建设;积极培育新的科研增长点和组建科研创新团队;做好人才培养工作;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各项科研工作。

第十一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聘任。第二类科研机构负责人需按照干部任用规定由学校选聘;第三类科研机构负责人由申请单位推荐,科研处初审,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上报学校同意后,由所在二级单位聘任。第四类科研机构负责人由校内申请单位和校外合办单位协商推荐,根据合同或协议进行聘任。

第十二条  第三和第四类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取得的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应根据其人事隶属关系或学科、专业归属纳入教学(科研)单位的科研统计。

第十三条  规模较大的科研机构应建立5-7人的学术委员会,其职责是审核研究方向,论证发展规划和科研选题,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以及受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委托,讨论本机构建设中的重大学术和技术问题。

第十四条  实体性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实行聘任制。由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与专职科研人员签订定期聘任合同;兼职研究人员由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按“带课题和经费进研究机构、完成课题后出研究机构 ”的要求聘任。科研机构所聘任的校外科研人员需报科研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审批和备案,涉外人员还应报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各类科研机构要建立岗位责任制,要明确每位成员的任务和职责,根据学校相关考核办法确定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量。

第十五条 实体性科研机构兼职研究人员进驻科研机构从事课题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兼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3个月;校外兼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单位证明。科研机构须同兼职研究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六条  学校优先考虑和支持考核优秀的科研机构申报国家、教育部或省市级科研平台。

第十七条  各类科研机构必须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在每学年初提出本学年度研究工作计划,学年结束后提交年度科研工作总结,报科研处备案,并作为年度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可独立开展学术活动、项目洽谈和承担科研项目。科研机构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须报科研处审查批准,并加盖学校有关公章确认。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科研机构积极争取各类科研项目,拓宽科研经费来源渠道,扩大科研经费规模。科研机构各类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账户,按照拨款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机构在开展各项科研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及机构声誉。科研机构要加强印章管理,不得以科研机构名义对外举债。违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除有法律规定或特别约定外,科研机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一律归学校所有。科研机构科研成果的形成、知识产权权属的确认、科研成果的使用和转让、管理和保护等关系依照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科研机构的成果,独立或第一署名人必须为本机构研究人员;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应以所在科研机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人员以所在学院或教学部)为第一署名单位,出版、发表各类相关研究成果,并以此作为研究机构评估和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二  依托科研机构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应遵守以下规定:法人实体名称中不得冠以广东财经大学校名;法人实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法人实体不得利用学校资源从事经营活动;法人实体依托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转让、开发所得以及咨询服务,按总收入10%上缴学校。

第二十三条  科研机构的资产权属一律归学校所有,依据学校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上级主管部门和外单位资助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或合同、协议进行管理。无形资产权属也一律归学校,依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机构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科研机构的建设规划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会同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科研机构建设的规划和布点,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受理科研机构的设立申请,负责科研机构设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的审核,组织对科研机构的检查、评估;审查科研机构负责人候选对象;指导科研机构的运行和管理等。

第二十五条  科研机构成立后,若有人事、科研计划、机构建制、合作方式等方面的调整,应及时向科研处通报。遇有重大变动,应由科研处根据具体情况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科研机构考核办法另文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原《广东商学院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粤商院〔2009〕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