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风建设】广东商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7-19浏览次数:1615

广东商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的学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和提高职业道德修养,防止、抵制各种学术道德失范、学术不端现象,保护我校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不受侵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职员等。在我校学习、工作的学生、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以及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联合颁布的《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

第四条 应充分尊重已有的学术成果,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五条  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人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参与人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人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主持人应对成果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七条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八条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九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

自己所创;将他人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二)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篡改或选择性忽略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五)一稿多投:在不同时期或者不同刊物上,将自己的科研成果做简单修改,重复发表;

(六)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七)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的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由校内无党政职务、学术水平高、品德高尚、近五年在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中无责任事故的学者组成,具体人选由各教学、科研单位推荐,科研处汇总,报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再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学术道德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科研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必要时成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负责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并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对任何学术道德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举报应为实名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实名举报后,应对举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举报,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召开会议,决定是否立案。对于已经立案的学术道德事项,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启动调查程序。

第十五条 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必须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如有可能,也应及时书面通知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向校方提供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据。学术道德委员会应责成相关学科分学术委员会于30个工作日内,在有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及时向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结果。必要时,学术道德委员会可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或校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失范或者学术不端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理由应主动回避。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因而不宜参加调查的,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学术道德委员会以外成员的回避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决定,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学术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学科分学术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作出明确结论及相应的学术道德判断,并将相关材料提交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八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追究相关责任。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五章  惩戒标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学校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经查实有学术道德失范或学术不端的校内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凡是存在学术道德失范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三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同时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评奖资格。

(二)对于学术不端的教职员工,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相关津贴、学术奖励或荣誉,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科研项目,暂缓申报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利权的人员,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

(四)对于学术道德失范或学术不端的在读本科生或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处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违纪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一般为三年),并按照本规范第二十条中的惩戒标准执行。处分期限届满,被处分人可向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经学术道德委员会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原处分单位做出终止原处分的结论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二条 表现较好的被处分人员,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将视情况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和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