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工作规定
硕士学位论文是衡量一所高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硕士学位论文工作是全面促进研究生树立严谨的科学作风、掌握科研工作基本方法、增强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商学院学位授予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工作主要包括制定论文撰写计划、选题、开题报告、中后期指导、初评、资格审查、双盲评审、答辩等环节。
第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学位论文工作由各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组织与管理,校学位办负责协调与监督。
(一)导师职责:
1.负责对研究生论文撰写全过程指导,在学术、思想和生活上给予切实帮助。
2.为研究生开展论文研究工作提供课题支撑、实验或调研条件,以及经费上必要的帮助。
3.开题后应对研究生论文撰写进行定期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或修改意见。
4.认真审阅学位论文,提出论文答辩推荐意见。
5.指导研究生精益求精,发挥最佳水平,积极争取评优。
6.在答辩中自觉回避,不干预所指导学生的论文答辩过程和结果。
(二)各二级培养单位职责:
1.负责组织本单位各学位点硕士学位论文工作,保证学位论文工作的进度、规范和质量。
2.按要求适时组织开题工作。开题前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认真确定开题答辩小组名单,并及早动员,为研究生留有较充裕的准备时间。
3.加强对导师指导论文工作的过程管理,认真做好论文中期检查工作。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的内容应包括:研究生开展与论文相关联的科学研究情况、论文写作进展情况、导师指导时间和记录等。中期检查的时间不得晚于“双盲”评审前两个月,形成中期检查报告后报校学位办备案。
4.认真组织本单位各学位点的答辩工作,做到符合规范、从严要求、公开进行、资料完整。
5. 做好各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参评推荐工作。
(三)校学位办职责:
1.统筹全校的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对各二级培养单位的硕士学位论文工作进行督促、协调和宏观管理。
2.制定和完善学校关于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规章制度。
3.分阶段检查、评估各二级培养单位组织学位论文工作的进度和质量情况。
4.组织硕士学位论文的“双盲”评审工作。
5.对各二级培养单位的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6.按照《广东商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评选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组织申报省级和国家“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第三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于第三学期适时组织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动员,采取会议、座谈等方式,使研究生熟悉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相关规定并在导师指导下制定学位论文撰写计划。论文撰写计划经导师审阅后签字确认,于第三学期末交校学位办备案。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工作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应充分考虑选题的创新性、先进性、必要性、可行性。提倡研究生参与导师主持的课题研究工作,从中选择论文题目。
第五条 开题报告工作是审查论文撰写计划、考核研究生独立开展科研能力、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有力措施。开题报告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不得晚于五月份)。各学位点组成3-5人的开题报告审核小组,组长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导师担任。导师须参加所指导研究生的开题报告会。各审核小组记录员负责整理记录,填写有关报表,交校学位办备案。
开题报告获审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专家通过的研究生方可进入学位论文撰写环节;未获通过的研究生须认真修改后在第五学期开学重新举行开题报告会。重新开题仍未获通过者,按《广东商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粤商院〔2010〕64号)第九章相关条款处理。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导师和学科组的指导作用,采取定期见面答疑、研讨等方式,帮助研究生做好总结、分析、引导、纠偏等工作,有意识地培养研究生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论文书写格式按《广东商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执行。
第七条 开题后,研究生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和送审学位论文的,须延期半年或一年申请论文答辩。
第八条 学位论文初稿完成后,由各学位点采取指导教师交叉审阅或预答辩的形式组织初评。研究生应根据初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润色,导师根据论文学术水平作出是否同意作为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送外审的评价意见。
第九条 研究生提交《广东商学院硕士学位申请书》,并将已经导师审阅的实习鉴定、文献阅读报告、学术报告册、发表论文情况、硕士学位论文等必备材料交学科秘书进行审核。学科秘书向导师组组长汇报审查情况后报校学位办,学位办根据审查结果决定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进入“双盲”评审。
第十条 “双盲”评审一般安排在第六学期(四月底)进行。每篇论文至少由两位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评阅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责任心强、学术作风正派。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评阅人。对盲审结果有异议的,导师根据反馈的盲审结果认真审查论文,作出是否按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或毕业论文答辩的评阅意见。但两位专家评阅意见一致认为应推迟答辩的学位论文,须经认真修改并在半年后一年内方可再次申请答辩。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安排在第六学期(五月底)进行。各学位点组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其中至少两名校外专家。委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申请人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对申请人学位论文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和是否同意毕业作出决议,决议需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各硕士点汇总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和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报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各硕士点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事项,做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对于各分委员会上报存在异议的事项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议事规则按《广东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粤商院〔2009〕120号)执行。
校学位办在授予学位名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诉,申诉书应写明申诉请求及申诉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并做出决定。如需重新组织论文评阅、重新组织论文答辩的,论文评阅费用和论文答辩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对论文答辩未能通过的,按《广东商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粤商院〔2010〕64号)第九章相关条款处理。未取得学位的申请人可在毕(结)业半年后一年内重新申请学位;仍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三条 每年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结束后,各二级培养单位必须在两周内收集本单位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全部记录和材料报校学位办以备考核。
校学位办于每年九月底以前完成对各二级培养单位硕士学位论文组织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于每年十月底以前公布。
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校学位办将向学校申请给予通报表扬,并在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时给予倾斜;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工作整改,并在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时将予以酌减。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商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暂行规定》(粤商院〔2006〕12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办(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