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规范】广东商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4-10-21浏览次数:1476

广东商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细则

 

硕士学位论文工作是全面促进研究生树立严谨的科学作风、掌握科研工作基本方法、增强科学研究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商学院学位授予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工作主要包括制定论文撰写计划、选题、开题报告、中后期指导、资格审查、论文初评、论文检测、论文盲审、答辩等环节。

第二条 各学位点应于开题前适时组织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动员,采取讲座等方式,使研究生熟悉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相关规定并在导师指导下做好学位论文开题和撰写准备工作。

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工作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应充分考虑选题的创新性、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实践性。提倡研究生从参与导师主持的课题研究工作中或结合实际工作选择论文题目。

第四条 开题报告工作由学位办统一组织。各学位点组成3-5人的开题报告评审小组,组长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导师担任。导师须参加所指导研究生的开题报告会。各评审小组秘书负责整理记录,填写有关报表,提交校学位办备案。

第五条 开题报告获评审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专家票决通过的研究生方可进入学位论文撰写环节;未获通过的研究生须修改开题报告,在三个月后重新举行开题报告会。重新开题仍未获通过者,按《广东商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处理。开题通过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和送审论文的研究生,须延期至半年后一年内重新申请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导师和学科组的指导作用,采取定期见面答疑、研讨等方式,帮助研究生做好总结、分析、引导、纠偏等工作,有意识地培养研究生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论文书写格式按《广东商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执行。

第七条 各学位点对研究生的学位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并报学位办复审。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研究生,由各学位点采取指导教师交叉审阅或预答辩的形式组织论文初评。研究生应根据初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导师根据论文学术水平作出是否同意作为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送审的推荐意见。

第八条 由学位办组织对初评通过的学位论文进行文字重复率检测,根据《广东商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文字重复率检测办法》决定学位论文是否进入论文盲审。

第九条 论文盲审评阅专家至少两名,其中至少一名应是校外专家,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评阅人。盲审意见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全部评阅专家一致同意答辩的论文,可以按期进行论文答辩。

2.专家意见为修改后答辩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论文进行修改,由学位办送原评审专家复评。

3. 全部评阅专家一致不同意答辩的论文必须延期答辩;部份专家意见为不同意答辩的,由学位办再次送校外复评。

复评意见均为同意答辩的论文,可以按期进行论文答辩;复评意见为不同意答辩的论文必须延期答辩。

第十条 各学位点组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其中至少两名校外专家,主席由校外专家担任,委员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申请人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按照答辩程序进行答辩,形成论文评语,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对是否同意毕业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需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对毕业论文答辩未能通过的,按《广东商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 各学位点汇总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名单,报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分委员会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报学位办,议事规则按《广东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粤商院〔2009〕120号)执行。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处理本学科学位点学位授予工作中学术、程序的申诉问题,由分委员会主席作出是否复议的决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并报学位办。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五条 因延期答辩、答辩未通过或者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未通过等原因未取得学位的申请人,可以在毕(结)业后一年内重新申请学位一次,仍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重新申请学位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重新开题、文字重复率检测、双盲评审、答辩等学位授予环节,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应于离校前向校图书馆、所在学位点和校学位办提交学位论文纸质版本和电子文档。各学位点须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两周内,收齐本学位点论文工作全部记录和材料报校学位办备案存档。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位办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商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工作规定》(粤商院〔2010〕8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