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学院学位授予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学位分学士、硕士两级。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分为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学位,学术型学位按学科门类授予,专业学位按专业学位类型授予。
第三条 我校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学校报经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在本校完成学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有关要求的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的程序向我校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学术和专业水平要求
第五条 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和专业水平
研究生完成了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答辩前(在学期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物上发表(含录用)1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署名单位必须是广东商学院。
2.主持或参与导师主持的省部级以上立项项目(以申报书或结项书为准,排名前五)。
3.获省部级以上政府科研奖励(在获奖证书或文件中列名)。
4.专业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取得本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解决实际工作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并被所在单位采纳(提交原件或证明文件)。
第三章 课程学习要求
第七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课程学习要求:
(一)学分达到本专业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且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二)申请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完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三)申请双学位的学生,需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并修满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毕业学分,双学位专业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课程学习要求:
(一)修完本专业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补考课程不超过四门(含四门),且各门课程的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三)通过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第九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学习要求
申请人必须在学位论文答辩前达到以下课程学习要求:
(一)总学分数达到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
(二)修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满足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类别学分要求;
(三)学术型学位研究生每门学位课程的成绩不低于70分,学位课程的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四)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成绩不能低于全国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规定的最低要求,没有规定的参照学术型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成绩要求。
第四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十条 学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基本观点正确;
(二)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论文能反映作者基本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研究方法;
(四)论文符合学术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论文内容应体现作者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论文应反映作者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论文应具有新的见解或是新成果;
(五)论文符合学术规范要求。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一)各二级培养单位按照要求审查各毕业生完成本专业本科教学计划、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论文评定、毕业鉴定等材料,向教务处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教务处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决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三)学校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统一印制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授予硕士学位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学位学术水平和课程学习相关材料。
(二)审查。各学位点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者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校学位办复审,校学位办根据审查结果决定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进入初评。
(三)论文初评。各学位点组织进行论文初评,通过后方能进行论文检测。
(四)论文检测。所有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均需通过学位论文文字重复率检测。
(五)论文盲审。通过学位论文文字重复率检测的论文由学位办组织进行双盲评审。
(六)论文答辩。各学位点按规定组成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织答辩,将答辩结果连同申请人其他申请材料报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六)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照硕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逐一审核各学位点上报的名单,召开会议,表决确定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七)审批。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表决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
(八)学校发文公布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颁发统一印制的硕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申诉与复议
第十四条 学位办接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未通过人员的申诉。
第十五条 学位办在公布授予学位的名单之后,将未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有异议,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位办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仅可对表决的程序性、合规性提出申诉,学位办受理的申诉申请内容包括:表决票数统计是否正确、对评议结果是否充分讨论、到会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需要回避的委员未回避等。
第十六条 学位办受理申诉申请后,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对其学位申请重新复议、表决。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由学位办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请复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后,学校发文公告其学位证书作废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注销学位的报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从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八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参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九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在“学位获得者国家备案系统”中上报授予学位人员相关数据。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2013级学生开始实施,原《广东商学院学位授予规定》(粤商院〔2006〕18号)从2013级学生开始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