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广东财经大学教学院(部)治理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7-01-17浏览次数:138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完善教学院(部)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增强办学活力,根据《广东财经大学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学院(部)是学校基本的教学科研组织,依照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应用型财经大学”总目标,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职能。

第三条  教学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享有办学自主权,学校及各职能部门应保障教学院(部)依法依规、充分、独立行使自主权。

    第四条  教学院(部)的设立、变更、撤并,由校长动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充分调研和征求相关教学院(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组织专家论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二章  教学院(部)职责权限

 

第五条  教学院(部)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二)自主组织实施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生管理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在学校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设立、变更、撤销内部机构及任免内部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

(四)在学校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向学校人事部门提出聘任、解聘教师的建议;

(五)按照学校组织人事制度,与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共同选任院(部)内科级及以下和相应职级人员;

(六)在学校核定权限和范围内,使用学校划拨的各类常规办学经费及筹措经费;

(七)以有偿或无偿方式使用学校资源及资产;

(八)《广东财经大学章程》及本规程授予的其他自主权。

 第六条  教学院(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的工作部署;

(二)积极推进本科与研究生教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探索特色办学,培养高素质人才,为学生成才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三)进行人才队伍建设

(四)负责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

    (五)组织科学研究及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提升学术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

    (六)强化产教融合,加强社会服务,加大科研成果的转化力度,提升学校及教学院(部)的社会影响力;

(七)建立和完善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提高各项经费的使用绩效,严格管理学校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风险,提升内部治理水平。

(八)依法依规治理院(部),实行院(部)务公开,确保各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

(九)与其他教学院(部)加强协作,开展跨学科、跨单位的资源共享与合作;积极争取外部资源,面向社会办学,开展校政行企合作,加强产教融合,开展国(境)外交流与合作。

(十)《广东财经大学章程》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校对教学院(部)实行绩效考核目标管理制,支持教学院(部)行使办学自主权,统筹各类办学资源,自主管理、自主发展、自我约束、自我监督。

 

第三章  治理体系

 

第八条 教学院(部)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负责、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教学院(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通过教授委员会,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权力独立运行;通过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  党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在教学院(部)设立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教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设书记1名,全面负责本院(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党员院长(主任)一般同时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或委员;党员副院长(副主任)一般应进入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职副书记1名,设委员5-9名。

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把握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主导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安全稳定工作;

(五)做好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条  教学院(部)设院长(主任)1名,是本院(部)的行政负责人;设副院长(副主任)若干名,协助院长(主任)行使职权。

院长(主任)一岗双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发展规划,开展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负责人才培养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负责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六)负责财务与资产管理;

(七)组织开展国(境)外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九)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教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党政班子成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秘书)、纪检委员、工会主席列席会议;涉及教授委员会职责范围的议题,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列席会议或委托其他委员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行政工作范围的议题由院长(主任)召集并主持,党组织工作范围的议题由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权:

(一)执行、落实学校的各项决策;

(二)讨论决定院(部)党建、思想政治和安全稳定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院(部)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人才队伍建设、招生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国(境)外交流与合作、经费管理和资源分配等;

(四)讨论决定院(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

(五)督促、落实教授委员会的决议,处理教授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六)讨论、处理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的意见、建议;

(七)讨论决定院(部)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需进行表决的,可通过口头、举手或书面形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工作分工认真组织落实会议的决定、决议,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坚持回避、保密、记录、纪要、存档等会议制度。

第二节  学术组织运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教学院(部)设立教授委员会,履行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能,参与非学术事务重大决策咨询,教授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教授委员会原则上由以教授为主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人数为5-11人的单数,委员由本单位教职工以民主方式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主任)在教授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候选人,全体委员民主选举产生,也可另选其他候选人。委员可连选连任,不受届数限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教授委员会每届年限和校学术委员会相同。教授委员会组成经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重大学术改革与发展计划、院(部)内学术机构设置与调整等;

(二)审议本科、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改革、学位点调整、教学成果评价、学位授予(撤销)、导师遴选等;

(三)审议科研与社会服务发展规划、科研与社会服务政策制度、科研平台建设与项目培育、科研成果评价与鉴定等;

(四)审议教师专业发展、职称评审与聘任、人才引进与培养等;

(五)审议学风建设和学术规范的政策制度,涉及学术道德与学术伦理等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的调查、裁决;

(六)校学术委员会或院(部)党政认为需要教授委员会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教学院(部)设立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参与院(部)民主管理,督促院(部)务公开,监督院(部)治理的有序运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代会(教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院(部)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听取院长(主任)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教授委员会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按照有关规定评议院(部)领导;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院(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广东财经大学章程》、规章制度及各项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接受学校教代会指导,执行学校教代会决议。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专任教师为主体,专任教师代表不得低于总数的60%。凡与学校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教代会代表。教代会(教职工大会)每年年初举行年度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二十一条  教学院(部)工会是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工作机构,在院(部)党委的领导和校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学院(部)共青团在院(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校团委领导下,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学院(部)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教学院(部)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是其常设机构。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主要职能是:

(一)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院(部)、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是教学院(部)运行的基本制度,本规程的修订,经校长动议、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教学院(部)应根据《广东财经大学章程》和本规程制定本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教授委员会、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制度,并分别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校学术委员会、校工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其他教学科研组织、教辅单位参照本规程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经本单位按程序决策通过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校内其他规定与本规程不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会商组织部、人力资源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