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使用效益,防止流失,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持有的不具实物形态的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权、特许经营权、商誉、计算机应用软件等。
第三条 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规范管理行为,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综合管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使用人)组成的责任体系。
第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为综合管理单位,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二)会同归口管理单位办理产权确认手续;
(三)负责全校无形资产数据汇总、上报及监督检查;
(四)负责审核无形资产的报增和处置;
(五)参与归口管理单位组织的技术鉴定及评估论证。
第六条 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无形资产具体管理业务,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
(二)建立无形资产明细账;
(三)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及日常监督等工作;
(四)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的无形资产使用、处置申请,组织开展技术鉴定及评估论证工作;
(五)办理无形资产的报增、使用、处置等审批手续;
(六)检查、指导使用单位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归口管理单位分工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商标权、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著作权、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四)信息化建设与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域名、互联网信息平台账号、校园网各信息系统生成的数据资源、计算机应用软件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学校资助或授予的各类个人荣誉和称号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六)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无形资产的价值核算和管理;
(七)上述未尽的其他职能部门及机构负责所属职能范围形成的无形资产管理。
第八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对拟使用或处置的无形资产提出申请,包括使用或处置理由、可行性论证报告或技术鉴定意见等;
(二)建立使用台账,保障本单位所使用的无形资产安全和完整;
(三)负责对使用人的指导与监管,确保正确使用和处置无形资产;
(四)协助综合管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完成学校无形资产登记、使用、处置和维权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确认、分类与计价
第九条 学校通过外购、自创、接受捐赠或调拨等形式取
得的无形资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十条 无形资产分类
(一)专利权:依法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专有的各种专利技术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包括:校名和图形、校标和图形、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重点单位及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注册商标、服务标记等;
(三)著作权:依法界定或合同约定学校为著作权人的,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专有权利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
(四)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五)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权:学校作为发明人,由学校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六)特许经营权:学校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依法取得他人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七)商誉:因学校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的优势,使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经济利益或其他收益的能力;
(八)计算机应用软件:学校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九)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计价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属于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
(二)自行研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入账价值。在发生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时,无形资产归口管理单位组织或委托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入账价值。
(三)接受捐赠或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按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没有相关凭据的,其入账价值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发生的相关费用入账。
(四)没有相关凭证、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名义金额1元入账。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二条 拟使用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向相关归口管理单位提交使用申请。申请书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用途、期限等。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单位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评估论证,提出意见,经综合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对使用学校校名(含简称、字样)、校徽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签订合同,合理收费。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及时收回,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或合作,要严格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正确反映其价值,规避投资风险,维护投资权益。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处置及产权归属发生纠纷,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调解,或依法通过仲裁、诉讼解决。
第五章 处置
第十七条 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转让、无偿调出、置换、出售、对外捐赠、核销等。
第十八条 按照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十九条 处置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规定进行价值评估,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二十条 处置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
(二)归口管理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和评估论证,提交综合管理单位审核;
(三)报分管校领导或按有关规定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
(四)按相关规定报上级单位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二十一条 根据分析论证,认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注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分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 清查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归口管理单位根据需要开展全面或局部清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盘亏、盘盈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归口管理单位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重新评估并在相应账簿中登记。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为学校创造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且不能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建立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相关单位和使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其管理或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做出报告。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综合管理单位。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涉及无形资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非法侵犯、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依法保护学校的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所属单位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无形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法治处会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