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广东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0-17浏览次数:26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广东财经大学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其本人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违纪处分;

(三)退学、休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其他情形。

学生对同一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注册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四条  学校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具体人员包括:

(一)主任一名,由分管法制办公室校领导担任;副主任三名,由分管本科生、研究生、教务工作校领导担任。

(二)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保卫处、校团委、法制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副教授职称以上);申诉人所在学院主要负责人。

(三)学生代表,包括学校学生会主席、研究生会主席、申诉人所在学院学生会或者团总支负责人、申诉人所在班级代表。

第六条  委员原则上任期为两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七条  委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学生或原处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系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代表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
  款规定,适用于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听证员等。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副主任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组织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等事宜。

 

第三章  申诉与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学校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不予受理。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5日内凭有关不可抗力因素的证明材料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诉书,申诉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事项和申诉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3日内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期限。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或部门处理的争议或不在本办法受理申诉范围内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或告知当事人可向有关机关或部门申请解决。

 

第四章  申诉的工作机制与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原处理、处分决定所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案件全面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原处理、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三)原处理、处分决定的程序是否正当;

(四)原处理、处分决定是否适当;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申诉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或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

采取书面方式复查的,应当向申诉人、具体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及知情的教师、学生了解情况或者调取有关材料。对申诉人提出的新证据材料或线索应予以认真查证或核实。

对复杂、疑难的申诉案件,并且是做出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经申诉人的请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  听证会应当由3-5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组成听证小组,其中应当有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听证小组设主持人一名。听证会组成人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听证会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和终结;

   (三)主持听证会的调查、辩论活动;

   (四)询问听证当事人与证人,调取新的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有权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有权勒令其退场。

    第十八条  听证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陈述申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三)被申诉方陈述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事实和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由当事人双方向听证会出示相关证据,双方有权就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辨认和质证。经听证小组许可,双方可以对到场的证人进行发问。

(五)经听证小组许可,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情发表意见并可以相互辩论。辩论结束后,由听证小组主持人征询当事人双方最后意见。

(六)听证会结束后,听证小组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复查的处理意见。听证小组对申诉复查的处理意见应当按照多数成员的意见做出。

第十九条  听证小组应当将听证情况记入笔录。听证笔录由听证小组成员、书记员、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人、到场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书面审查或者听证会后,以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评议,并做出复查决定。参加评议的委员享有同等的表决权,评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委员法定人数为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

 

第五章  申诉处理决定与救济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书面审查或者听证会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做出复查决定:

(一)原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的规范性文件正确,程序正当,处理、处分适当的,应当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二)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做出决定:

1.原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原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的规范性文件有错误的;

3.原决定在做出时严重违反法定的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4.原决定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因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而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如需对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的,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做出复查结论后,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学院、专业、年级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请求事项和理由;

(三)做出原处理、处分决定的部门名称;

(四)原处理、处分所认定的事实、依据的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的规范性文件;

(五)复查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的规范性文件;

(六)申诉人不服复查决定有权向省教育厅提起申诉的期限;

(七)参加复查评议的委员姓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印章,复查决定做出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将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送达可以采取申诉人签收、邮寄、公告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申诉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原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暂缓执行的,可向学校建议。

    第二十六条  在复查决定做出以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七条  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于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上述期限,如遇学校寒暑假则自动顺延。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粤商院〔2005〕8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