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贷】广东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0-17浏览次数:98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学生奖励机制的育人杠杆作用,突显学校办学特色,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引导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和提升综合素质,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和多元化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三条  奖学金评选原则

(一)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二)学业为主,全面发展;

(三)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社会捐赠等各类奖学金的评选按照国家、广东省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章  评选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校级学生奖学金评选委员会(下称“校级评委会”)和各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小组(下称“学院评选小组”)两级奖学金评选机构。

   (一)校级评委会负责各类奖学金评选的监督工作和校长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各学院评选小组负责本学院专项奖学金和院长奖学金的评选工作;财务处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校级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奖学金评选的日常事务。

   (二)校级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代表,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委员13-17人。

    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代表、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由校级评委会办公室负责遴选,由各学院轮流担任。学生代表在评选过程中须遵守回避原则,不参与自己申报奖项的评选工作。

   (三)各学院评选小组组长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委员7-9人。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设立专项奖学金、院长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三个类别。校长奖学金获得者从院长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院长奖学金获得者从专项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

第七条  专项奖学金分为学业奖(含学业标兵奖和学业优秀奖)、道德风尚奖、学术科研奖、创业实践奖、文体优秀奖、社会公益奖、自强不息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和“优良学风班”等9个类别。

(一)校内奖学金与政府设立的各类奖学金的荣誉称号可兼得,奖金取最高额;专项奖学金之间的荣誉称号可兼得,奖金不兼得;校长奖学金、院长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之间的荣誉称号可兼得,奖金取最高额。

(二)“优良学风班”为集体奖,其他专项奖学金为个人奖。专项奖学金、院长奖学金申请人须以集体或个人的名义向所在学院评选小组提交申请并参与答辩(学业专项奖学金申请人可豁免答辩)。虽具备奖学金申请条件,但不提出申请或不参与答辩者视为弃权。

(三)学生具有以下情况者,取消该学年各类奖学金评选资格:因违法违纪而受警告以上处分、期末考试不及格、体育不达标、无故不按时缴费注册、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等。

 

第四章  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八条  各类奖学金设置如下:

(一)专项奖学金

1.评选类别与要求

学校按各学院参评学生人数的12%将除学业奖、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奖和“优良学风班”以外的专项奖学金名额下拨至各学院,由各学院评选小组组织评选。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调配各类奖项的具体名额(其中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奖人数不少于参评学生人数的4%)并在本学院申请学生中择优评选出相关奖项的获得者。

(1)学业奖:分为学业标兵奖和学业优秀奖,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

各学院按专业年级的学年平均绩点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学业奖的获奖名单及等级: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年级前5%且该学年平均绩点在3.8以上的学生可获得学业标兵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年级前15%且该学年度平均绩点在3.5以上的学生可获得学业优秀奖;其中,学业标兵奖获奖人数不超过本专业年级参评人数的5%,学业优秀奖获奖人数不超过本专业年级参评人数的10%。

(2)道德风尚奖:奖励在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3)学术科研奖:奖励在各类学术科研竞赛中有突出表现或取得各类科研成果的学生。

(4)创业实践奖:奖励在各类创业竞赛中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5)文体优秀奖:奖励在各类文化、艺术、体育竞赛中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6)社会公益奖:奖励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且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7)自强不息奖:奖励自强不息,勇于克服在学业、科研、生活或其他方面的困难,表现出顽强的意志力,有突出的自强事迹或个人成绩的学生。

(8)优秀学生干部奖:奖励在各级学生组织中担任干部职务,热心为同学服务,成绩显著的同学。由校级评委会和各学院评选小组分类组织评选,评选比例分别按照校级学生干部和学院学生干部两个系列单独确定。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奖由各校级学生组织的主管单位推荐,校级评委会组织评选,名额不超过校级学生干部数量的20%。

(9)“优良学风班”:奖励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专业思想牢固、学习氛围浓厚的自然班级。评选名额不超过本学院自然班级的20%。

 2.奖励标准

学业标兵奖每人奖励1000元;“优良学风班”每个获奖班级奖励500元;其他专项奖每人奖励500元。

(二) 院长奖学金

1.评选要求

(1)院长奖学金为综合奖,候选人从各学院专项奖获得者中产生。

(2)院长奖学金由各学院评选小组组织评选。评选标准应考虑申请者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等。

(3)各学院应对院长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评分及排名,作为校长奖学金候选人的推荐依据。

2.奖励标准

院长奖学金名额按各学院参评人数的0.5%确定,每个学院名额不少于3人,每人奖励2000元。

(三)校长奖学金

1.评选要求

(1)校长奖学金为综合奖,候选人从各学院院长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校长奖学金分为年度“十佳学生”及校长奖学金提名奖2类,年度“十佳学生”荣誉称号为我校最高学生荣誉。

(2)校长奖学金由校级评委会组织评选。校级评委会按照参评人数的数量确定各学院校长奖学金候选人名额,每学院名额不少于1人,全校限额50人。

(3)每年举办“十佳学生”评选答辩大会,评委由专家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从上述50名校长奖学金候选人中评选10名“十佳学生”,其余40名候选人获得校长奖学金提名奖。评选结果由三类评委分数按照一定权重生成。

2.奖励标准

 “十佳学生”每人奖励10000元;校长奖学金提名奖每人奖励5000元。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各类奖学金评选每学年举行一次,学生从二年级第一学期开始具备参评资格。

第十条  各项奖学金的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布当年评选通知;

(二)学生提交申请;

(三)各学院组织答辩大会,申请学生进行答辩;

(四)学院公示并上报初评结果;

(五)校级评委会办公室汇总、复核初评结果,报校级评委会;

(六)校级评委会组织“十佳学生”评选答辩会。

 

第六章  公示和复议

    第十一条  各类奖学金的评选结果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如学生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评选小组提出复议,评选小组应在接受复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选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级评委会提出复议,校级评委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该意见为最终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校级评委会和各学院评选小组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商学院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办法》《广东商学院三好学生及奖学金评定办法》《广东商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广东商学院学生个人单项优秀奖评定办法》《广东商学院优良学风班评选奖励办法》(粤商院〔2010〕75号)同时废止,校内其他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