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担任助研、助管、助教和学生辅导员(以下简称“三助一辅”)工作,充分发挥“三助一辅”对研究生能力培养的重要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及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资助经费管理的通知》(粤教助函〔2016〕4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处统筹协调全校的“三助一辅”岗位设置、聘用、培训、考核等工作,充分发挥其在能力培养、人力资源补充和助学助困渠道等方面的多重作用,按照“培养功能为主、其他功能为辅”的原则设置岗位。
第三条 “三助一辅”采用公开选聘、双向选择、统一安排、定期考核的方式。每个研究生在同一聘期内只能获得一个岗位。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聘用
第四条 助研岗位主要是协助课题负责人从事科学研究、组织学术研讨等科研任务。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和重大横向项目的课题负责人可申请设助研岗。助研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每月工作时间上限为40小时。
第五条 助教岗位主要是辅助主讲教师课堂教学、辅导实验课和指导课外课题等。校级以上研究生示范课程、省级以上本科精品课程可申请设置助教岗位。助教属于教学辅助岗位,用人单位(个人)不得安排或要求受聘研究生承担本应由主讲教师承担的工作。助教聘期为一学期。每月工作时间上限为40小时。
第六条 助管岗位主要是协助单位工作人员完成行政管理、服务和技术支持等工作任务。助管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学校党政管理、群团、教辅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设置助管岗位。各教学单位自行设置助管岗位。助管聘期为一年。每月工作时间上限为40小时。
第七条 学生辅导员岗位主要是协助学院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等。研工部、学工部根据工作需要,遴选品学兼优的党员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辅导员聘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担任“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我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从事助管的研究生同等条件下经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生优先。
(二)政治素质合格,遵纪守法。
(三)身心健康,踏实认真,学有余力。
(四)符合岗位的招聘要求。
第九条 聘用程序
(一)申请设岗。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结合工作实际,申请设置“三助一辅”岗位。
(二)公布岗位。研究生处审核各单位(个人)的岗位申请,结合年度预算情况确定并公布全校“三助一辅”岗位。
(三)研究生应聘岗位。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应聘相应的岗位。
(四)录用。用人单位(个人)根据岗位聘任要求,对应聘者进行考核、面试,择优录用。
第三章 酬金标准、来源及发放
第十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经费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经费由学校根据各培养单位在校研究生人数及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人数下拨。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适当支付报酬,时薪为22元。
第十二条 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助研岗位酬金,60%由聘用人从课题经费中支出,40%由学校预算支出;重大横向课题助研岗位酬金,80%由聘用人从课题经费中支出,20%由学校预算支出。
课题经费的转拨需符合相关财务政策。聘用人在聘期开始前将相应课题经费转拨入研究生“三助一辅”经费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的助教和助管岗位酬金,由学校预算支出;培养单位设立助管岗位酬金,由培养单位预算支出;学生辅导员岗位酬金,由学校预算支出,每人每月上限880元,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给予相应配套经费。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增聘研究生从事“三助一辅”工作的,从各单位自有经费解决,酬金标准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参与有专门经费的“三助一辅”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五条 “三助一辅”工作酬金按月计发。当月发生的酬金,在下月发放。从学校预算支出的“三助一辅”酬金,由用人单位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核计报研究生处汇总,提交财务处发放。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寒暑假期间原则上停止“三助一辅”活动,如有用人单位(个人)确需在寒暑假安排“三助一辅”活动,须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聘用、考核等工作,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处按照“三助一辅”培养功能的要求,分类建立指导与培训体系。
第十九条 受聘研究生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经指导教育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用人单位(个人)可以解聘。
第二十条 受聘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承担“三助一辅”工作的,应向用人单位(个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一辅”工作的成绩,可写入毕业鉴定,并作为就业推荐书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原《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粤财大〔2014〕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