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广东财经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0-17浏览次数:24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规范和推进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是:本科生和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是: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五条  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的承办单位,是学校具有相关专业、全英授课教师团队和相应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教学学院。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六条  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转专业。

第八条  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承办单位应当参照中国学生教学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培养工作;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完成学业的国际学生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九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是接受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是学习哲学和政治学专业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条  使用英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可以用英文或者中文撰写学位论文和进行论文答辩,但论文摘要必须用中文撰写。

 

第三章  校内管理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公布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以人民币按时缴付相关费用并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享有与中国学生同等的学习条件和医疗服务,但不享有为中国学生设立的各类奖学金。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品学兼优的国际学生,可以申请中国各级政府设立的国际学生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国际学生还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和中国重大节日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和政治性活动。

第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接受学生处或研究生处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国际学生不得在校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四章  社会管理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在入境前,应当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X1字或者X2字签证,并提交经广东省教育厅备案的来华留学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如果选择在学校宿舍外居住,还须报经学校批准,并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未满18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应当由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其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在入学时,应当到广州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国际学生,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要求自费购买保险。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已在学校学习的,勒令退学或者不予注册。

 

第五章  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工作是国际化办学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国际事务的校领导是国际学生工作的总负责人,相关部门和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相关岗位人员是具体事务的经办人。

(一)学校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负责及时了解、反馈国际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需求,妥善做好思想沟通、信息传递、事务咨询、文体活动组织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二)学校设置专职外事秘书岗位,负责协助处理国际学生事务和其他国际化办学工作。

(三)承办单位由1名党政负责人具体分管本学院的国际化办学工作,并指派1名具备英语交流能力的专任教师兼任国际学生事务专办员。

第二十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国际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合作,不断拓宽国际学生招生渠道;

(二)在学校英文网站发布有关国际学生事务的各类信息;

(三)建立国际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事项和程序开展电子注册和报备工作,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国际学生社会管理工作;

(四)统筹、协调、指导学校相关部门和承办单位以及国内外合作机构共同做好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

(五)指导、协助国际学生办理出入境和居留手续;

(六)对国际学生进行入学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

(七)组织申报、审核发放中国各级政府设立的国际学生奖学金;

(八)为国际学生在我校获得的学习成绩单、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业证明提供英文翻译文本;

(九)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和承办单位处置国际学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是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和教学指导部门,主要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国际学生进行单独学籍管理;

(二)审定承办单位的国际学生教学计划、招生简章以及录取条件和程序;

(三)组织实施全英授课课程群和全英授课教师团队建设;

(四)检查、督导、评估国际学生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与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是国际学生教育经费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国际学生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以及退学、转学退费规定,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和退费;

(二)向相关部门和承办单位划拨国际学生办学经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处、研究生处是国际学生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参照中国学生有关管理制度,会同承办单位对国际学生进行日常管理与服务

(二)结合国际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组织国际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三)为国际学生自愿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和中国重大节日庆祝活动提供便利;

(四)对国际学生在校内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活动进行事先审批和事中管控;

(五)对国际学生校内联谊团体及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控;

(六)为国际学生提供毕业后的在华就业、创业咨询与指导服务。

第二十九条  后勤处负责做好国际学生的住宿、餐饮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十条  保卫处负责做好国际学生的校园安全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涉及国际学生的治安、刑事和国家安全案件。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是国际学生的招收和培养单位,对国际学生教育教学工作负有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拟订国际学生教学计划、招生简章以及录取条件和程序,并报教务处或者研究生处审批;

(二)做好国际学生招生宣传、咨询报名、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者考核以及录取、培养、管理、服务工作;

(三)根据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但在选择实习、实践地点时必须遵守我国有关规定,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

第三十二条  人文与传播学院负责为国际学生开设汉语课程,并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汉语水平考试;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为国际学生开设政治理论和中国概况课程。

第三十三条  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招收国际学生的;

(二)在国际学生招收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

(三)未按学校公布的项目、标准和方式收费的;

(四)教学质量低劣或者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三十五条  如果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应当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如果受到上述处分者为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还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为国际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三十七条  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承办单位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三十八条  承办单位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180天及以内)的国际学生,必须先由学校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日语专业和MBA教育中心的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服务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各相关部门和承办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广东商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粤商院〔2010〕131号)和《广东商学院涉外办学招生管理办法(试行)》(粤商院〔2010〕26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施行期间,相关内容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最新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予以调整和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