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广东财经大学学生干部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20浏览次数:2628

第一章    

 

第一条  高校学生干部是学校党政领导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高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为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注册且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所有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指:

1.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校红十字会学生分会委员(副部长)及以上的干部;

2.各学院团委、学生会委员(副部长)及以上的干部;

3.学生党支部委员;

4.团支委、班委;

5.学校层面组织成立的学生组织的主要成员。

第四条  学生干部应在学校各级党政领导下和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贯彻、落实、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代表学生参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事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是学生学习、工作、生活的楷模。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应关心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不允许有任何凌驾于同学之上的言行。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配备和任职期限

 

第六条  学生干部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2.勤奋学习,有较强的学术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3.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积极发挥学生干部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维护学校的稳定;

4.有为同学服务的献身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办事公道,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能够以身作则;

5.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同学,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较高的道德水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6.有正义感,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与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作斗争,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前提下,采取自荐或推荐的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代表大会或其它民主选举的方式,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后产生。各级学生组织换届后须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作为学年度综合测评评优表彰依据。

第八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九条  校级和学院各级学生组织机构参照上级组织机构设置,各部(室、处)学生干部原则上按照一正两副配备。

第十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一年,原则上最多连任两届。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调工作;

2.及时向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

4.有权对本级或上一级团组织或学生会等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要求其改进工作;

5.评优或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院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6.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在学习和思想政治等各方面起表率作用;

2.贯彻执行所在学生组织的章程或条例,按照所任职务的要求积极工作,认真负责;

3.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4.坚决贯彻学校、学院党政组织的决定,对所在学生组织的学生进行教育、疏导、沟通、解释和服务工作;

5.协助学校加强校风校纪的建设,带头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考核和奖励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各学院党委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1.任职期间有一门以上课程经补考或重修不及格或学年平均绩点不到2.0或德智体综合测评德育单项分达不到本班前50%名次者;

2.不能胜任所任职务,经调整后仍不胜任者;

3.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通报者。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辞职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团学组织讨论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2.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发文确认,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免职。情况严重者将受到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论,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3.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营私舞弊者;

4.工作中相互拆台,搞小团体,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者;

5.个人素质及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6.参与不符学生干部身份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声誉及利益者;

7.一学期无故迟到、缺席工作会议三次者;

8.对工作敷衍了事,不到位,有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后果者;

9.不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者;

10.达到辞职条件而未主动辞职者。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免职程序:

1.学生干部所在的团学机构就当事人违反第十一条中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级主管部门;

2.经上级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无误后,正式通知当事人,并在一周内接受当事人的申辩;

3.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4.如无异议,则正式发文免职,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类学生干部须进行学年考核,由学生干部本人作个人小结,填写考核表,主管(指导)部门做出鉴定。年度考核结果将做为学年综合测评和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奖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情况将记入本人信用档案。

1.在校团委统一领导下,并将考核情况报校团委;各级团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各级团干部;

2.校学生会干部由校党委委托校团委具体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由校团委报学工部备案并通报干部所在学院党委;

3.各学院团委、学生会干部,班级团支部、班委会干部由政治辅导员和校级对应部门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各学院党委;

4.对辞职、免职的学生干部,各级党组织在考核意见栏中注明其辞职、免职或撤职原因。

第十九条  在任期内,完成所任工作职责者,学校将给予相应奖励:

1.按《广东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评为优秀学生干部者,优先推荐加入党组织及优先推荐就业。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商学院学生干部工作规定》(粤商院〔2010〕7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团委会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