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4-07-17浏览次数:46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及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的
各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教辅、附属单位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五条 各单位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学校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如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扰乱学校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副职校领导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指导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指导、协调、推进、督促学校各单位依法公开学校信息;

(三)建设和维护学校校园网信息公开专栏;

(四)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师生员工及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法公开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二)管理、维护、更新部门职责范围内公开的学校信息;

(三)对部门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编制部门信息公开条目,撰写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及时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五)配合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受理、答复师生员工及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七)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学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及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方式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综合应用网站、会议、校报校刊、校内广播、信息公告栏、校外媒体等渠道及其他新型传播工具,及时准确公开学校信息。

(一)网络公开。学校校园网设立信息公开专栏,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发布信息公开规章制度、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公开程序、监督与救济方式、信息公开工作年报等基本内容,同时通过学校门户网站、校内各单位网站、学生网络论坛等途径公开信息。

(二)会议公开。通过党代会、教代会、工代会、学代会、研代会、中层干部会、教职工座谈会、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座谈会、离退休人员情况通报会、师生恳谈会等会议公开信息。

(三)媒体及其他形式公开。借助校报校刊、校内广播、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大事记、会议纪要、校领导接待日、书记校长信箱、新闻发布会等校内渠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其他新型信息传播工具,加强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立查阅场所,提供学校规章制度汇编等信息资料,供师生及社会公众免费查阅。校内相关单位汇编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五章  公开程序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制作、获取的符合信息公开内容范围的各类信息,应根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或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七条  学校在公开信息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坚持“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严格按照“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泄密”的保密要求执行。

(二)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学校保密室负责指导校内各单位的保密审查工作及部分信息的具体审查。

(三)校内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各单位需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初审工作,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初审工作。

各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无法确定能否公开的,应当报请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定。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学校保密室依本条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保密室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对属于学校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信息,保密室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

待定密的学校信息在未确定为不属国家秘密前,不得公开。

(四)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所规定的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校内信息责任单位应根据职责权限,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通过规定途径申请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区分下列不同情况,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超过约定期限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八)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的依申请公开事项,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示后,转送校内信息责任单位办理。信息责任单位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及事项办理建议送交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经领导小组(或组长、副组长)审核后,统一答复申请人。信息责任单位办理时限如需延长的,需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由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较为复杂,或者由于涉及第三方权益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广东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六章  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编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10月底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并在学校信息公开专栏公布。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学校的单位年度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监察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由领导小组予以责令整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师生员工及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学校监察处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已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