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7-17浏览次数:4364

广东商学院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校培训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学校实际和社会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培训是我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培训工作以培养各级各类实用型人才为主,坚持“积极稳步发展,规范有序管理,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益,创出品牌效应”的发展原则,鼓励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扩大我校社会声誉和影响力的各类培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培训项目,一是指我校二级教学、科研机构或本校教学、科研人员利用学校名义或教学科研设施,开办的各类培训班;二是指在校内建立培训基地或以学校名义在校外建立培训基地,面向校内外学员开展的各类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的培训。

第四条  开办培训班、建立培训基地,实行项目责任制,由项目责任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培训项目及培训过程中的相关责任,并享有培训项目收入分成奖励。

 

第二章  举办培训项目程序

 

第五条  举办培训班,原则上必须经过学校职能部门审核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备案。同境外机构合作成立培训机构,由学校职能部门会同外事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以“广东商学院”直接冠名的培训机构须报院务会审批。

第六条  培训招生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假宣传,误导社会,损害学校声誉。招生宣传材料中必须注明举办单位全称。招生简章和广告宣传材料的内容必须经广东商学院职能部门审核盖章确认方可发布。

第七条  培训项目中涉及到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含学员和教师)须纳入涉外管理渠道。

    第八条  以“广东商学院培训系列教材”名义出版培训教材,需经广东商学院职能部门审批。使用学校名称、标识时须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和授权。

    第九条  各培训项目单位必须选聘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学者、专家担任授课教师,并加强教学管理。

第十条  由我校与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联合设置或我校参股的以“广东商学院”冠名的独立法人机构,如研究院、企事业单位,设置冠以“广东商学院”字样的培训机构须由广东商学院职能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并报院务会审定,相关培训活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培训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责任人所在二级单位为教学单位的,其对口管理机构为所在单位;项目责任人所在二级单位为科研机构的,其对口管理机构为科研处;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相关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  与外单位合作建立培训基地的,应当有明确的商务合同,并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第十三条  各类培训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财务规定,相关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财务处提供财务税务管理服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第十四条  培训项目需要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设施的,学校应当予以支持并收取适当的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不得将学校教学科研设施出租给校外培训机构。

第十六条  各类培训均应遵守物价管理、职业教育管理等部门的相关规章,按照项目授权单位的工作指引及合同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能给广东商学院带来积极影响的国家级行业培训基地的项目引进负责人,学校将给予项目经费10%的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广东商学院创收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培训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及培训项目引进人和实施负责人一定比例的提成奖励。学校对培训业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离退休教职工)不得以社会力量办学形式,设置冠以“广东商学院”字样的办学机构和举办冠以“广东商学院”名称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对于因工作失误,给学校的声誉和教学设施造成损失与损坏的,学校有权追究项目负责人的相应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没收部分或全部项目收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