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贷】广东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7-18浏览次数:1863

广东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2008年修订版)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身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旨在培养自立及创业能力,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学校组织开展。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二级学院、三水校区应把勤工助学活动纳入学生工作范畴,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学生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促进学习、增长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综合素质。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工作部(处)助学工作科统一管理。各二级学院应设立相应机构配合组织和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用人单位负责对本部门的学生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根据学校实际,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原则上应优先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同等情况下,有特长、品学兼优者优先推荐上岗。

第七条 勤工助学的岗位信息和录用条件向学生公开,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须由本人申请、经所在教学院系审核、学生工作部(处)推荐、用人单位面试,择优录用并签订协议。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自行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提前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校外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经学生工作部(处)同意,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及相关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手续并签定协议。

 第九条 勤工助学活动经费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发放、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学校勤工助学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定期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岗位设置和酬金标准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图书馆助理、实验室助理以及后勤服务等为主,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第十二条 机关各部门和教学院系、科研单位、直属机构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三条  以学生自主经营、自主管理的书报亭为基地,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时间每月不超过30小时,按每小时10元计算酬金;书报亭工作时间每月不超过35小时,按每小时8元计算酬金。从事技术要求较高的勤工俭学活动,其酬金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学生工作部(处)和用人单位协商适当提高标准。

  第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四章 要求

 

第十七条 严格区分勤工助学与经商活动的不同性质。勤工助学应在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允许范围内开展,以“勤工”达到“助学”的目的。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做到认真负责,要自尊、自立、自爱,诚实守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由学生工作部(处)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由学生工作部(处)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要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学生工作部(处)维护和协调用人单位与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体现学生特点和特长,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二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及协议的学生,学校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情节严重的,取消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或有突出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支持学校勤工助学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广东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粤商院〔200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