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返还)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教助函〔2013〕21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各条款均须在学校的财务制度下执行。
第二章 核算与返还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返还)(以下简称“返还金”)的核算、返还、超额分担等具体情况依据《广东省高校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返还金专款专用于学校助学贷款等资助工作,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 返还金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使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支出范围
第六条 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直接经费支出,具体包括:宣传教育、社会实践、业务培训、助学团队建设、工作交流、通讯支出、交通支出、寒暑假助学工作补贴、专项工作补贴等日常业务支出。
第七条 用于学校各级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设备的更新和维护。
第八条 用于弥补经核实的因学生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原因造成无法还贷的到期合同本息核销。
第九条 用于我校助学工作考核奖励和其他有助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开展的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