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参与教学建设和教研教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项目及成果奖励类别包括:教学综合改革项目奖、教学建设项目奖、教研项目奖、师资队伍建设项目奖、教学成果奖、教学案例奖。
第三条 教学项目及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广东财经大学,项目主持人(负责人)、规划教材(教育部推荐全国“研究生教育用书”)主编、教学名师获得者必须为我校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第四条 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教学项目及成果,以研究生处登记备案为准;其他教学项目及成果以教务处登记备案为准。否则不予奖励。
第五条 对重复立项或获奖的教学项目及成果,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一次。已按低级别奖励的,若再获高级别奖励时,则按其与最高级别的奖金差额,给予补发。
第六条 凡属于团体合作的项目及成果,奖金由所在单位与项目主持人(负责人)根据团队成员的贡献进行分配。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教学项目是指教育厅或教育部予以立项的教学项目;教学成果奖是指教育厅或教育部组织评审的、以省政府或国务院名义颁发的教学成果奖;教学案例是指全国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评选的“全国百篇优秀管理案例”。
第八条 奖励所涉及的教学项目以项目立项下达通知为准,教学成果奖和教学案例以颁奖文件和获奖证书为准。
第九条 教学项目及成果应当真实有效,因故被取消的教学项目及成果不得按本办法获得奖励,已按本办法奖励的予以收回。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其他待遇
第十条 各类教学项目及成果奖励标准见附件。
第十一条 国家级教学项目主持人(负责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从获批立项或获奖日起算的一年内,在职称晋升、评优评先和出国进修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教学项目及成果奖励申报每年受理一次,每年6月30日为前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期间获批教学项目及成果奖励申报截止日。
第十三条 教学项目及成果奖励申报及审核程序是:获得项目及成果的个人或单位申请并提交佐证资料;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教学项目及成果由研究生处审核,其他教学项目及成果由教务处审核;研究生处和教务处审核确认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发放奖励金。
第十四条 奖励认定出现争议时,由研究生处或教务处提交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五条 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规划教材(教育部推荐全国“研究生教育用书”)、教学案例奖奖金一次性足额发放;其他教学项目奖金立项时发放50%,中期检查通过后再发放50%,中期检查不通过或期满结项验收不通过的,已发放的奖金由学校追回。
第十六条 教学项目及成果奖励涉及税收问题按国家相关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商学院教学奖励暂行办法》(粤商院〔2009〕12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