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17浏览次数:30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健全学校研究生管理制度,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研究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财经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研究生(含全日制及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研究生应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依法依规组织、参加学生团体,通过研究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会等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被学校录取的研究生须持《广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相关证明向所在培养单位事先书面请假,经研究生处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享受在校学生相关待遇;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在下列情形下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健康复查结果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或入学三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过一年治疗能够达到健康标准的;

(二)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不超过一年,但在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第十条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一般应当于入学前2个月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十一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需要重新入学的,须在开学前2个月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作为应届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按实际入学当年本专业同年级研究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还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

逾期未提交入学申请书或者恢复健康证明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组织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予以退学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违反国家或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培养单位报到、注册。研究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方为有效。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经批准逾期不报到、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未注册的研究生不得选课、不得进入下一阶段培养环节。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类课程一般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类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参加列入培养计划的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参加学校认可的暑期学校、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及跨校修读课程等,可以按照学校研究生教学相关规定折算或承认学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方式、成绩出具、成绩疑议的处理以及课程补考、重修等按学校研究生教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须严格遵守考核纪律,若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照学校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者,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给予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者,经教育表现良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全日制研究生除节假日外,须在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因培养工作需要,研究生拟到外单位学习、实习、调研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处备案后方可离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学习期间,研究生因病因事请假须依照学校研究生考勤管理规定办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纪律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诚信教育,研究生应当诚实守信。研究生在学业、学术和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反学术诚信的,学校将对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研究生的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以及品德考核结果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籍档案。

 

第三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按照国家规定不得转学的情形除外。

学校研究生申请转学到其他学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拟转入学校书面同意的证明,经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由研究生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外校研究生申请转学到学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拟转出学校书面同意的证明,经拟接收培养单位考核通过及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后,由研究生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经批准转学学生的相关情况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无异议的,按照相关规定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在本省本系统进行,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的,由广东省教育厅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待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按照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不得转专业的;

(二)属于跨学科门类或跨一级学科申请转专业的;

(三)复试录取标准低于拟转入专业的;

(四)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有(一)至(四)项规定之一,但因学校以选拔或学科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所学专业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转专业,须有对拟转入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充分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及拟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并由拟转入培养单位考核合格,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转专业后须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其他环节要求,已修相同或相近课程可申请学分认定。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与指导教师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予以确定。研究生应当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业。确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原指导教师调动等特殊原因须更换指导教师的,由所在学科点导师组在征求研究生本人及原指导教师意见后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一)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六周者;

(二)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者;或在妊娠、生育期间者;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四)参与创业实践者;

(五)其他无法在校学习的情形。

研究生申请休学的,应当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学校发现研究生有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通知其休学。

第二十七条  休学以学期为时间单位,期满后如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一般不超过一年,但有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休学至退役后2年。休学期满复学的研究生不再纳入原年级继续学习,须根据休学时间长短确定转入年级。休学期间学习时间顺延,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在获准休学或者收到休学通知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注册学习研究生的待遇;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其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因应征入伍或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休学的,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研究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须在新学期开学前2个月内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复学,经研究生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因其他原因休学者,持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办理复学手续。经复查合格,准予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条  已取得学籍的研究生主动要求退学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基于健康原因的,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研究生处审查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报到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报到注册手续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者或休学期间因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被取消复学资格者;

(五)未按学校有关规定按时缴交学费、住宿费等,且属恶意欠费者;

(六)经考核认定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七)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退学研究生的学籍注销,出具退学决定书和退学证明,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的发放按本规定第四十条执行。上述文书由所在培养单位送达本人,退学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研究生应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时,本人已缴纳的学费、住宿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计算学费、住宿费数额后退回余额,退学前欠缴学费、住宿费应予缴清。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相关问题按如下方式办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研究生且原单位能接收的,档案、户口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本科毕业生的研究生,如有接收单位,按广东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有关规定办理。在规定时间之内没有接收单位的,其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其他来源的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学制为2-3年,一般不得延长学习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以学期为单位,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学校为延长期内的研究生保留学籍,提供基本的学习条件,延长期内的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不再享受针对正常学制内研究生的各类奖助学金等。

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一般在所学专业学制基础上不超过2年。除另有规定外,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六条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应在学期结束的2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如需延长学习时间,还须提交其定向培养单位的同意证明。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已按照本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成绩达到要求,有能力提前完成学位论文并提交答辩,可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提前毕业按学校研究生提前毕业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研究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且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发放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按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但未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论文未能通过者,按研究生结业处理,发给研究生结业证书(开除学籍者除外)。结业半年后一年内可申请补作论文及答辩一次。通过答辩者可换发毕业证,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按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授予硕士学位。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  研究生学习满一年以上(含一年)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凡学习不满1年的,发给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又未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而被注销学籍的研究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时,由所在培养单位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学业、健康等方面,鉴定必须实事求是。

毕业生就业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按学校研究生就业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培养单位审核、研究生处核实后,报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以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为研究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研究生可以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并实施登记和年检制度。
   研究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研究生社团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鼓励和支持研究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处分及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优秀研究生以及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等的评选按学校研究生奖助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八条  关于研究生违纪行为的认定、处理及申诉适用《广东财经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

第五十九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在学校进行非学历研究生教育人员、港澳台侨研究生、国际学生的有关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粤财大〔2013〕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