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广东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7-10-17浏览次数:20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财经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位政策和法规,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和机构设置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至25名委员组成。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兼任;副主席两人,由分管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非职务委员两类。

职务委员包括:与学位授予工作有关的校领导,以及研究生处、教务处、学生处、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负责人。

非职务委员人选范围包括:硕士点负责人、教学单位中分管研究生或本科教育的负责人以及其他无党政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应具有正高职称,熟悉学位管理工作,治学严谨,责任心强,处事公正。

第四条  根据学校现有学科门类,设置经济学分委员会、管理学分委员会、法学分委员会、理学与工学分委员会和文学与艺术学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学科布局发展情况,对学位评定分委会的设置作相应调整。

分委员会由11至15人组成,任期四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为分委员会当然成员,根据本人意愿及所属学科归入相应的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由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应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分委员会委员人选任职条件参照第三条非职务委员要求,职称可放宽至副高级。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下设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任期届满须换届。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委员会换届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换届名单先由各教学科研单位推荐,经广泛征求意见,由现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分委员会换届由各教学科研单位推荐,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更替:

(一)因个人原因主动请辞的可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二)有以下情形的可免除其委员职务:

1.同一学年度内未经批准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及下设分委员会会议3次;

2.因年龄、健康、调离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4.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三)因工作岗位变动,职务委员自动更替。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作为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位办挂靠研究生处,学位办主任由研究生处处长兼任。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研究生处牵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教务处牵头,有关部门协助工作。

各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名,人选由主席指定,负责分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审核学位授予资格,批准授予学位,撤销已授予学位;

(二)审定新增或撤销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三)设立和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按规定批准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审定各分委员会推荐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优秀研究生导师名单;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以及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经各硕士点及所在单位初审通过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二)提出撤销不符合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三)审议本学科门类新增或撤销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四)审议本学科门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审议本学科门类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优秀研究生导师;

(六)研究和处理本学科门类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的争议。

第十一条  学位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会务组织、材料准备;

(二)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工作总结的起草、印发、归档工作;

(三)负责督办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四)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含下设分委员会,下同)一般于每学期期末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授予等事宜,如有特殊需要也可由主席决定召开非例行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席主持。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决定相关事项时,应经过全体委员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采取记名或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如未作特殊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超过参与表决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不能出席者应书面请假,学位办汇总后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报告。委员在审议表决事项时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对学校学位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表决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六条  主席可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列席人员只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和答复,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应向学位办实名申请书面复议,否则不予受理。学位办应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成立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结果。经主席同意,可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广东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粤商院〔2009〕120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