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对港澳台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结合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学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者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三条 港澳台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是:本科生和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是:预科生、进修生、交换生和旁听生。
第四条 学校相关单位根据“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有关教学管理制度和学生管理制度,开展对港澳台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招 生
第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数量或比例,主动开展港澳台学生招生宣传工作,并将招生情况报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或者参加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或者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统一考试达到学校入学标准,或者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经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制定招收港澳台预科生的条件和标准,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对未达到本科录取条件但经过一定阶段培养可以达到入学要求的港澳台学生,学校按照相关条件和标准招收为预科生。预科生学习满一学年并经学校考核合格后,可以申请转为本科生。
第八条 已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在内地(祖国大陆)以外的高校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插班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并试读一学年。试读期满,经学校考核合格,可以申请转为正式本科生,升入高一年级就读,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学校自行招收港澳台进修生、交换生和旁听生。
第三章 培 养
第十条 对港澳台学生的培养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
第十一条 对港澳台学生的教学事务趋同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学校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港澳台学生的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适当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军事理论(含军事训练)和政治理论课程可以用国情类课程替代。
第十二条 学校对港澳台学生开展入学教育、安排专业导师,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学计划,并适当结合港澳台学生的特点和需求,组织港澳台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向港澳台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向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国家为港澳台学生设立专项奖学金。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港澳台学生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设立面向港澳台学生的奖学金和助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六条 港澳台学生应当遵守内地(祖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对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和服务纳入学校学生工作整体框架,统一规划部署、统筹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按时为港澳台学生注册学籍,并统一管理学籍。港澳台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为港澳台学生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和在校期间的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二十条 学校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同等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医疗保障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关政策,批准成立、指导和管理港澳台学生社团,并为其活动提供便利;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学校的学生组织和社团,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引导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交流融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关政策,为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港澳台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便利。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学生如果选择校外居住,须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并报学校和公安部门审批。
第五章 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港澳台学生工作是促进内地(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高等教育交流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港澳台事务副校长是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总负责人,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相关岗位人员是具体事务的经办人。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港澳台学生辅导员岗位。
第二十七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港澳台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对港澳台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协助港澳台学生办理入出内地(祖国大陆)手续和校内外居住登记手续;
(三)协助港澳台学生办理投保和医疗事宜;
(四)组织申报、审核发放政府设立的港澳台学生奖学金;
(五)组织港澳台学生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题的内地(祖国大陆)文化体验活动;
(六)会同相关单位处置港澳台学生突发事件;
(七)建立港澳台学生信息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港澳台学生信息,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港澳台学生社会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招生考试处负责会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处做好港澳台学生招生宣传和考试录取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是港澳台学生教育经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二)指导相关单位编制和执行港澳台学生教育经费预算。
第三十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是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和教学指导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管理港澳台学生学籍;
(二)为港澳台学生办理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
(三)组织实施港澳台学生国情类课程群和特色课程群建设;
(四)检查、督导、评估港澳台学生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与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研究生处、校团委是港澳台学生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港澳台学生迎新工作和入学教育工作;
(二)按照学校有关学生管理制度,会同教学单位做好港澳台学生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指导、协助港澳台学生参加学校学生组织和社团,引导、组织港澳台学生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包括校园文体活动、内地(祖国大陆)重大节日庆祝活动等;
(四)对港澳台学生社团及其活动进行有效管控;
(五)为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便利;
(六)做好港澳台学生的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后勤处负责做好港澳台学生住宿、餐饮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十三条 保卫处负责做好港澳台学生校园安全工作,制定港澳台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涉及港澳台学生的治安、刑事和国家安全案件。
第三十四条 校友总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港澳台校友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港澳台校友组织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五条 相关教学单位对港澳台学生培养负有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专业教学计划,做好港澳台学生教育教学工作;
(二)为港澳台学生安排专业导师,进行课业辅导;
(三)组织港澳台学生参加相关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实践活动,但在选择实习、实践地点时,须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
第三十六条 对在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华侨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财经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粤财大〔2017〕15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中凡有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施行期间,相关内容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最新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予以调整和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