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4-07-17浏览次数:1975

广东商学院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厅印发的《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就《广东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粤商院〔2008〕77号])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二、经批准的差旅活动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1.学校预算安排的经费(含创收分成经费),开支参加会议、培训等或调动的差旅费必须提供主办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如会议通知、培训通知、调动批文等)。

2.开支单位自行安排的差旅活动报销差旅费必须提供单位“财务一支笔”审签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

三、对于差旅费中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以下办法报销

1.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的核报应提供能够有效证明出差天数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正式发票。

2.学校派车的差旅活动可提供后勤服务与管理处签章的派车单复印件代替城市间交通费发票进行确认。

3.自驾车的差旅活动可提供有效证明差旅活动票据(如路桥费发票)代替城市间交通费发票进行确认。

4.不能提供以上票证的差旅活动,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四、非学校预算安排的科研项目经费,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财政厅规定执行,如项目经费下达单位有相关规定则从其规定。《广东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第7项同时停止执行。

五、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六、本补充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