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预算经费使用审批程序和额度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14-07-17浏览次数:2165

广东商学院预算经费使用审批程序和额度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经费预算的严肃性,及时掌握预算执行情况,将有限的资金用好用活,提高工作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费报销实行“财务一支笔”签字制度,所有经费报销需经“财务一支笔”签字。各单位(三水校区除外)的行政负责人为各单位的“财务一支笔”,其中各学院的学生经费的“财务一支笔”为总支书记,分工会经费的“财务一支笔”为分工会主席,三水校区“财务一支笔”为校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第三条 教学单位“财务一支笔”的报销票据不能自己审签,由各单位院长(主任)与书记互签。科研单位“财务一支笔”的报销票据,由业务主管部门“财务一支笔”审签。其他非教学科研单位“财务一支笔”的报销票据,由各自分管校领导审签。各种课题项目、学科建设、教学建设、科研基地等专项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同时还需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一支笔”会签。

第四条  预算范围内开支的费用,按照以下额度进行审批。

(一)教学和科研单位:2万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所在单位“财务一支笔”审签;2万元(含2万元)至5万元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处审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处审签后,再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最终审签。对于上述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经费报销需要提供必要的文字说明材料。

(二)其他单位:1万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所在单位“财务一支笔”审签;1万元(含1万元)至5万元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处审签后,再由该单位分管校领导最终审签;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最终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对于上述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经费报销需要提供必要的文字说明材料。

(三)公用经费一次性报销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的需经审计事后审签,公用经费按合同金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的需经审计事前、事后全过程审签。

(四)对于一次性完成的工作,不允许拆项审签及报销;对于预算安排的专项任务的经费,原则上要求一次性报销。

(五)对于借款,按照以上相应条款的规定审签。

第五条  基建及修缮项目经费的审批

(一)支付基建及修缮工程材料款、工程进度款等校园工程的建设修缮用款,由基建处、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在自审后报送付款材料到审计处进行审计。

(二)根据经过审计的基建或修缮付款材料,依次由分管审计的校领导、分管基建和修缮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最终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

(三)施工单位依据批准的付款额度开具发票,由基建处或后勤服务与管理处经办人、基建处处长或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审核后办理付款手续。

(四)对于可以归集到基建与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费,由相关职能部门处长、分管校领导签字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最终由财务处负责审核并经财务处处长签字后归集到相关项目。

第六条  仪器设备购置的审批

凡属购置、制作等仪器设备的项目,需送审计处进行审签。

(一)单件购置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项目和批量购置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只需事后审签。

(二)单件购置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项目和批量购置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事前、事后全过程审签。

第七条  其他报销的审批

(一)除预算列明可用于消费性开支的经费项目外,公用经费不允许报销消费类用品。须控制但无标准限制的消费性开支,一次性报销超过300元(含300元)低于600元的由财务处最终审签,超过600元(含600元)的由财务处审签后,再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最终审签。

(二)对于特殊性开支(如餐费、接待费、纪念品、汽柴油费、出租车票等)的审签,3000元以上(含3000元)至6000元的,教学和科研单位由财务处审签,其他单位由分管校领导审签;6000元以上(含60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单位由财务处审签、其他单位由分管校领导审签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最终审签。

(三)有正当理由,报销超过规定标准、范围的业务开支(如车船、飞机、住宿等费用),需提供必要的文字说明材料并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

(四)对外财会业务,对方要求法人签章的,由校长或校长委托人审签。

(五)分管财务校领导的有关报销票据,由校长审签;其他校领导的报销票据,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

(六)对于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参照本办法进行审批。

第八条  调整、追加及新增预算项目,按照《广东商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粤商院〔2009〕97号)规定的程序确定项目后,再根据相关审批额度予以审批。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学校已发文件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广东商学院预算经费使用审批程序和额度管理规定》(粤商院〔2010〕13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