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关于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17浏览次数:1742

广东商学院关于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收费行为的通知》(粤价[2002]156号)和《关于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价[2003]325号)精神,加强我院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院经济秩序,确保学院稳定,特就规范收费行为提出以下要求:

    一、研究生、普通、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由学院财务处统一收取(经批准,特殊情况可委托下属单位代收),普通、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费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3]16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改革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院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粤价[2004]128号)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票据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高等、中专学校教育收费统一收据》。

在国家将高校(科研机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学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前,研究生学费标准暂由研究生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学院审批;必须在招生前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中途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重修费是指学生重修已修课程的学费。重修已修课程应交重修费。重修费收费标准为:公办普通专业(除艺术类广告专业)每学分“5元,三水公办新机制及艺术类广告专业每学分290元。

    三、学生修读课程考试不合格须补考的,第一次补考免收补考费,第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须再次补考的应交再次补考费。再次补考费不分院内学生类别和专业,理论课考试每科每次20元,实践课每科每次40元。

    四、办理学生证、图书馆阅览证、医疗证等校内用于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第一次均不得收费;学生遗失上述证件要求补办,可按每证3元的标准收取工本费。学院实行一卡通,用智能卡代替所有学院证件的,可按每卡不超过30元的标准收取智能卡工本费。

    五、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时,有关管理部门应免费为其开具不超过5份就业单位或出国留学所需的成绩单、推荐信函(表)等证明材料;超过5份的,可适当收取劳务费;学生毕业离校后,再要求学院为其开具成绩单、推荐信函(表)等证明材料时,可适当收取劳务费,中文版每份不得超过20元,外文版每份不得超过60元。

    六、各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和举办非强制性的短训班等(上级命令不得举办的培训班、辅导班等,一律禁止举办爿E学历教育收费,应按照《广东商学院规范校内收费立项审批程序暂行规定漩粤商院[2004]15号)报学院审批,使用税务发票,收费标准必须事先公布,收费时严格按照所公布的标准执行,中途不得另行收费。

    七、举办强制性培训(指依据法律、法规,利用行政手段规定培训对象的)的收费标准应报省物价管理部门审批并按批准的标准执行,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   

    八、学院有关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以学校场地、房舍、公共设施、教学(办公)设施向社会或学生、教职工个人提供非强制性的额外服务,可按实际成本价适当收费(如复印费、资料打印费等),但事先应按照《广东商学院规范校内收费立项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粤商院[2004]15号)报学院审批,使用合法、有效的收据凭证收费。

    九、旁听生学费、住宿费按其就读班级的收费标准,由学院财务处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十、学生所需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能巧立名目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凡未经学院审批的收费或未提供合法有效收据凭证的收费行为,均视为违纪或违法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对违纪或违法收人,一旦发现将全额没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纪或违法责任。

十二、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已有收费行为的单位(含后勤经济实体),已申请获批准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若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应及时更正;新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广东商学院规范校内收费立项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粤商院[2004]15号)报学院审核批准后执行。原《关于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粤商院[2002]74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