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全日制学生学费住宿费缴纳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7-17浏览次数:1960

广东商学院全日制学生学费住宿费缴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缴纳的学费、住宿费是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及完善办学条件的基本保障。依法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是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诚信教育工作,牢固树立学生缴费上学的意识,形成按时缴费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还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减免、缓交学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执行。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其他部门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六条  每年暑假至学生进校前是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的时间,缴费方式及缴费时间以每年财务处缴费须知为准。学生可采用银行柜台汇缴、存折划扣及网络转账等方式缴纳学费、住宿费。财务处原则上不受理学生进校后的现金缴费事宜。

第七条  开学后,财务处依据学生银行缴费数据,集中批量打印收据,并及时通知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由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派专人负责统一领取并下发学生个人。学生应妥善保管收费凭证,以备核查,遗失不补。

第八条  学校对学费、住宿费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时,开具合法有效票据。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后勤服务与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处工作,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清学费和住宿费。学生的缴费信息可在财务处网站查询。

 

第三章  收费标准及收缴程序

第十条  学校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各年级学费标准原则上以学生录取当年报批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标准以学生每年实际住宿的宿舍收费标准执行。每学年放暑假学生离校前,财务处将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等事项通过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通知已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当年录取学生的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等事项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研究生处随《录取通知书》通知录取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进校后调整专业的,教务处、研究生处提供调整专业的学生名单给财务处,财务处按调整后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学费。专业调整当年,学生已经按原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的,调整后专业学费标准如与调整前专业学费标准不一致,以学年收费标准的差额多退少补。以前学年已收取的学费不作调整。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休学后复学的,按复学后就读的年级所在学科、专业应收学费标准收取。

(一)休学时当年和以前学年学费已缴清的,复学后的各学年按就读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

(二)休学时当年或以前学年学费有欠费的,复学后的各学年按就读的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以前学年的欠费,按以前年级及专业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毕业时,研究生因故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应缴纳相应的学费。

本科生因故未完成学业需要延长学年的,其延长期间学费标准按学分收取,具体程序为:

(一)延长学年的学生到教务处办理并核实所修课程及学分,教务处出具相关延长学年的证明材料;

(二)学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财务处缴费,按学生所在专业的学分标准收取学费;

(三)学生凭缴费收据到教务处办理相关课程的学习;

(四)延长学年的学生如果不在学校住宿的,需到学生公寓中心办理不在学校住宿的证明。

第十四条  每学年从三水校区回校本部的学生,如果在进入校本部之前无法确定宿舍,其收费标准暂按学校最高住宿标准收取,进校入住确定住宿后按实际住宿费标准多退少补,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应在暑假开始后的两周内将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回校本部学生的住宿标准汇总后以书面和电子数据形式送财务处。在财务处向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出示相关通知后,具体按如下流程办理:

(一)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核实需要退费的学生名单,提出包含学生姓名、学号、专业及班级、所住楼号和房号、已缴住宿费、应退住宿费等资料在内的书面和电子数据,提交给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审核。

(二)后勤服务与管理处接到以上相关资料后,对学生住宿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注明其实际住宿宿舍的收费标准后,退还给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

(三)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持后勤服务与管理处核实确认的名单到财务处办理相关的退费,同时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批量退费以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为单位办理,财务处原则上不接受个别学生的退费事宜。

第十五条  学生入住后调整宿舍的,按每学年10个月以及学生在不同收费标准的宿舍实际住宿时间计算,多退少补,入住未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

第十六条 因休学、退学、参军、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的学生,已缴清该学年的学费、住宿费的,可依据相关规定退还部分学费、住宿费。需办理退费的,必须在办理相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持教务处或保卫处相关文件证明,前来财务处办理相关的退费。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获得的助学贷款或奖学金,可抵扣所欠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工作处应及时将获得助学贷款或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包含:学号、姓名、学院或二级培养单位、专业、贷款日期、贷款银行、贷款金额)及电子数据提交财务处,财务处据此抵扣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原则上从第一年欠费年度开始抵扣,上一年欠费抵扣后仍有余额的,继续抵扣下一年欠费,抵扣完所有欠款后的余额,可以以现金方式发放给学生。

 

第四章  缓交及减免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评定和发放助学金,帮助学生获取国家助学贷款。同时,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适量的勤工助学岗位、给予适当的临时困难补助以及争取社会资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维持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新生入学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每位新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十九条  学校允许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内缓交学费,缓交期限为三个月。住宿费不属缓交范围。确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需要缓交学费的学生,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名并出具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证明(农村生源学生提交其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城镇生源学生提交其所在街道办或父母所在单位证明材料),方可办理缓交学费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办理缓交学费手续程序为:本科学生在开学报到、注册前将书面申请提交给各学院,由各学院严格审核并提出意见,送学生工作处二审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研究生在开学报到、注册前将书面申请提交给导师,由导师提出意见,所在培养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送研究生处二审,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所有缓交学费申请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分别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备案,由财务处具体办理缓交手续。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凭财务处签发的缓交学费批准证明后,准予办理注册手续。

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具体负责受理本学院(二级培养单位)学生缓交学费申请,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直接受理学生个人申请。申请缓交学费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二级培养单位)学生总数的5%。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除学生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形式外,还可以适当减免学费,具体的减免程序和减免标准如下: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国家或本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或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而光荣牺牲人员的子女,可以申请全免本学年学费;

(二)烈士子女、孤儿可以申请减免本学年学费的50%;

(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如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而难以支付全额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减免本学年学费的30%;

(四)上级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发文规定的其他学费减免情况,经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后执行。

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应在学年开学缴费注册前如实填写《广东商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证明(农村生源学生提交其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城镇生源学生提交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父母所在单位证明材料)。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分别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再次审核,并提出明确的减免意见,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办理减免手续。当年已获得国家助学奖学金和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不再减免其学费。

第二十二条  申请缓交或减免学费者在正常学习年限内,本科生最多只能两次,研究生最多只能一次。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延长的学习年限内不能申请缓交或减免学费。对因弄虚作假而被批准缓交或减免学费者,除补交已经减免的学费外,还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申请在外住宿的学生,免交住宿费。按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财务处按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处核实的学生名单办理住宿费退款或免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其他减免情形,如参军、高水平运动员、灾区学生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及办法执行。

 

第五章  欠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没有列入缓交或贷款学生名单的未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一律作为欠费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应定期清理学生欠费情况,会同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教务处,通知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做好欠费学生学费、住宿费的催收催缴。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积极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督促欠费学生缴费。

第二十七条  每学年开学后至9月底,财务处应将欠费学生的名单书面通知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以及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教务处、团委、后勤服务与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可在财务处网站查询学生的缴费情况。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应督促学生及时清缴欠费,负责具体的追缴工作,其他职能部门按学生欠费情况对学生相关业务按第二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八条  欠费处理:

(一)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向欠费学生下达学费催缴通知单,并将欠费学生的缴费情况函告欠费学生家长,督促其补缴学费。

(二)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在催缴无效的情况下,可在学生宿舍公告栏公布欠费学生的学号及姓名,学校将欠费学生生活费等各项补贴冲减欠费,待缴齐应缴学费和住宿费后再恢复发放。

(三)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暂缓办理学生注册及相关手续。

(四)教务处和研究生处暂缓办理选课、登记考试成绩、考试准许、毕业论文开题、论文答辩等。

(五)学校及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在学生评优、综合测评中,将学生履行缴费义务列为考核内容,对无故欠费的学生,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因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或失职致使欠费学生在未缴清所欠学费或住宿费前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学校将追究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部门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将按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每年12月31日在校学生欠费率进行适当的奖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缴纳管理工作是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本职工作。年度考核时,学校将把学生学费缴纳管理情况作为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考核内容之一,学生欠费情况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内容。

 

第六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十二条  每年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教务处(招生办)、研究生处应及时将新生数据报送财务处,以便准备新生收费数据,及时向银行办理新生的缴费事宜。如采用存折划扣方式缴纳学费的,教务处、研究生处会同财务处将银行存折与录取通知书一起寄送给新生。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将学生收费事项通知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以提醒学生按时缴费。对于在校学生,每学年学生离校前,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将财务处制定的学生《缴费须知》通知到每位学生;对于每年新招收的学生,财务处将新生的《缴费须知》送到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研究生处。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根据学生银行缴费回单办理注册手续。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从财务处领回的已交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收据,应安排专人负责领取,妥善保管,并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三十五条  凡学生学籍变动,教务处、研究生处应及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处,以便财务处及时调整学费收取标准。新生入学结束后三个月内,教务处、研究生处应及时将未报到的新生名单通知财务处,以便财务处及时调整学生收费数据,保证收费数据的准确。学期中,如有学生休学、退学或延长学年的,教务处、研究生处也应将相关学生信息通知财务处,及时更新缴费信息。

第三十六条  每年新生入学后,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应及时将新生住宿安排名单及电子数据通知财务处,以便财务处及时确定新生收费数据。凡学校调整学生宿舍,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应及时将调整结果书面及电子数据通知财务处,以便财务处及时调整住宿费收取标准,做好已缴住宿费学生的多退少补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非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商学院全日制学生学费缴纳管理办法》(粤商院〔2006〕7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