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全日制学生学费住宿费缴纳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4-07-17浏览次数:2754

《广东商学院全日制学生学费住宿费缴纳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杜绝学生无故欠费行为的发生,维护教育的公平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制度及《广东商学院全日制学生学费住宿费缴纳管理办法》(粤商院〔2010〕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缴纳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缴费管理工作)基本原则:依法依规管理原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诚实守信原则。

第三条  缴费管理工作主要内容:督促学生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对欠费学生(含已毕业学生)及时开展追缴;对无故欠费学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国家奖助学等政策开展帮扶;对全体学生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树立学生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缴费意识等。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缴费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学生缴费管理工作的组织、部署、指挥和协调。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任委员会主任,成员由财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及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学生工作负责人等组成。委员会下设学生缴费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日常缴费管理工作的协调和落实。各单位在学生缴费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如下(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单位职责进行调整):

一、财务处

(一)作为学校财务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执行。拟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在执行前必须向全体学生公布。

(二)统一组织实施日常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包括:

1.将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等事项通过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通知在校就读学生,新生则提供给教务处(招生办)、研究生处连同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

2.将已缴费、未缴费学生名单反馈给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及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

3.根据教务处(招生办)、研究生处所报送的新生数据向银行办理新生缴费事宜;

4.根据教务处(招生办)、研究生处提供的新生未报到名单及休学、退学、延长学年、服役、退伍等学籍变动数据以及后勤服务与管理处确认的住宿安排数据,调整、确定学生收费数据;

5.按照规定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

6.为已缴费学生提供缴费收据。

(三)分别与学生处、研究生处共同牵头开展本科生、研究生欠费追缴工作。包括:

1.下发欠费学生名单;

2.根据规定程序,对学生缴费数据进行核实;

3.通过现金缴纳、刷卡缴费、异地汇款等多种方式接受欠款学生还款;

4.对欠费追缴工作过程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研究处理。

(四)做好学生的退费工作。

二、学生处

(一)协助财务处开展缴费管理工作。包括:

1.履行学生缴费管理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对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汇总,必要时上报学校研究解决;

2.对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初审后上报的缓交、减免学费学生数据进行审核并报委员会主任审批后送财务处具体办理缓交手续;

3.督促、指导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落实学生缴费管理、开展学生诚信教育等工作,培养学生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缴费、公平受教的意识;

4.进一步完善学生信用行为约束机制,把无故欠费学生行为记录到学生档案中,对学生欠费行为作进一步约束;

5.撰写缴费管理工作年度总结,向学校学生缴费管理工作委员会汇报。

(二)负责奖助贷工作。包括:

1.落实国家奖助贷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借助国家、学校助学体系,通过自力更生顺利完成学业;

2.将获得助学贷款或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包括电子数据)提交财务处,抵扣学生学费和住宿费;

3.将没有通过国家贷款学生名单反馈给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督促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做好贷款未通过学生的欠费追缴工作;

4.督促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对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进行核查。

(三)与财务处一起牵头开展学生欠费追缴工作,负责日常清欠工作的协调和落实。

三、教务处

(一)招生办将当年录取本科新生的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等事项随《录取通知书》寄送新生。

(二)做好本科新生数据报送等工作。包括:

1.每年招生录取阶段结束后,在发放录取通知书的同时将本科新生数据报送财务处;

2.新生入学结束后三个月内,将未报到的本科新生名单报送财务处(同时报送学生缴费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便财务处调整学生收费数据,保证收费数据的准确;

3.如采用存折划扣方式缴纳学费的,需会同财务处将银行存折与录取通知书一起寄送给新生。

(三)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办理学生休学、退学、延长学年、服役、退伍等学籍变动等手续并将数据报送财务处,以便财务处更新缴费数据。

(四)协助做好学生欠费追缴工作。包括:

1.核实学生学籍数据;

2.暂缓办理无故欠费学生选课、考试准许、考试成绩登记、学位评审等事项,督促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暂停无故欠费学生毕业论文开题及论文答辩资格。

四、研究生处

在研究生缴费管理工作中,研究生处所需履行职责包括学生处第(一)款第2至第5项、第(二)款职责及教务处全部职责。

五、后勤服务与管理处

(一)负责对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提供的学生住宿名单(纸质版和电子版)进行核准并通知财务处,以便财务处确定住宿收费数据。

(二)负责审核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上报的因宿舍收费标准改变、宿舍变动等情况而需调整住宿收费的数据。

六、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 

(一)具体落实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包括:

1.把财务处下发的缴费通知发放给学生,根据学校财务处下发的已缴费学生名单和学生银行缴费回单办理注册手续,如两者不一致,需报财务处处理。没有交费学生,不予注册;

2.按照规定,对申请“绿色通道”缓交费用的学生进行审核,并将具备缓交条件学生资料报学生处或研究生处;

3.负责学生缴费收据的发放,并做好登记;

4.根据后勤服务与管理处提供的学生住宿安排分布表,安排好学生住宿,并将数据报后勤服务与管理处。

(二)具体落实学生欠费追缴工作。包括:

1.分别与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公寓中心核对存在问题的学籍数据和学生住宿数据,并反馈给财务处,调整收费数据;

2.对欠费学生本人进行学校缴费管理政策及诚信教育,同时告知家长其子女在校欠费情况及学校缴费管理相关政策;

3.协助教务处、研究生处落实暂缓办理无故欠费学生选课、考试准许、考试成绩登记、学位评审等事项,暂停无故欠费学生毕业论文开题及论文答辩资格;

4.对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对欠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有效开展欠费追缴工作;

5.落实奖助贷等助学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帮扶;

6.将欠费学生名单公布后报送学生缴费管理工作办公室。

(三)负责协调本单位两个校区学生缴费管理工作,对学生缴费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学生缴费管理工作办公室反馈。

 

第三章  收费标准及收缴程序

第五条  收费标准及收缴程序按照76号文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规定进行。

第六条  本科生休学一次时间为一学年,研究生休学一次时间为一学期,提前复学学生,需缴纳剩余时间学费、住宿费,具体计算公式为:该学生需缴纳学费、住宿费总额除以10个月乘以剩余月数(不足一个月按照一个月计算)。

第七条  研究生因故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应缴纳相应的费用。具体参照76号文第十三条本科生办理程序办理,受理部门为研究生处、财务处。

第八条  延长学年学生可以自己选择是否住宿学校。仍需在学校住宿的,需向本学院(二级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学院(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后统一按附件1格式汇总,在应届生毕业离校前送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审核确定后报财务处。

第九条  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收到后勤服务管理处提供的学生住宿安排分布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学生住宿安排名单的纸质版和电子版(附件2)报送学生公寓中心。后勤服务管理处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数据审核、汇总完毕,报送财务处。

第十条  因宿舍收费标准改变、宿舍变动等情况需对住宿收费进行调整的,参照7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办理,所用表格统一采用附件3格式。

第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无法一次性全部缴清学费、住宿费,则先缴清住宿费,再缴纳学费。

第十二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每年9月20日前应将学生休学、退学、延长学年、服役、退伍等的学籍变动数据报送财务处,同时抄送学生缴费管理工作办公室、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学生公寓中心)及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财务处更新缴费数据后,9月底向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下发欠费学生名单,开展欠费追缴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每年9月15日前应将没有办理手续自行离校、休学没有复学等异常情况学生名单按照附件4格式上报教务处(研究生处),由教务处(研究生处)根据《广东商学院学分制与学籍管理规定》、《广东商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等文件有关请假、休学、退学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将处理结果报财务处,调整缴费数据。处理结果同时抄送学生缴费管理工作办公室、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及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

 

第四章  帮扶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通过学费缓交、学费减免、国家贷款、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以及争取社会资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十五条  办理学费缓交的条件、时间及程序(包括新生“绿色通道”)具体规定如下:

(一)缓交条件: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如办理交费过程中某环节出现问题,致使学费及住宿费不能及时到帐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家庭暂时无法支付学费、住宿费;学生申请国家贷款,尚未到账等),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或足额交清学费和住宿费的,可以由其本人向学校申请缓交或部分缓交学费。

(二)缓交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三)缓交程序主要按照76号文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学生应在开学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向导师及二级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需在1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核并报送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学生处(或研究生处)5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完毕送学生缴费管理工作办公室报委员会主任审批后送财务处具体办理缓交手续。学生提交申请的同时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及家长签名承诺书,有特殊情况无法同时提供的,必须在缓交期结束前补齐,否则按照无故欠费处理。缓交申请所需表格统一采用附件6(研究生)和附件7(本科生)格式。

第十六条  办理再次缓交学费的条件、时间及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一)缓交条件:已经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尚未到帐的,或者正在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有担保人担保的学生,担保人必须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二)缓交时间:贷款学生缓交时间到当年度贷款完成为止,若贷款不成功,学生必须在欠费学年度内(应届毕业生在毕业论文答辩前)缴清欠费。有担保人担保学生延期时间不超过两年。

(三)缓交程序:贷款学生申请再次缓交,无需重复提交材料,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了解情况后,统一上报学生缴费管理工作办公室进行协调处理;有担保人担保学生,其担保人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在职及收入证明(包括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并与学校(委托财务处)签署《广东商学院学生再次缓交费用担保协议》(附件9)后方能给予办理再次缓交手续。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申请再次缓交学费,其贷款金额(如当年贷款金额未明确,以上一年度贷款金额作为参考)应足够缴清所欠费用,否则必须缴清差额(或有担保人担保)才能给予办理再次缓交手续。

第十八条  学费减免程序及标准按照76号文第二十一条执行。此外,经认定,属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其学习成绩在全班前10%(没有补考),且获得国家三等奖(第三名)以上奖励的学生,也可申请学费的减免,减免幅度视其获奖等级及所欠费用情况而定。减免申请所需表格统一采用附件8格式。

延长学年,或一个学期旷课达10学时以上(含10学时)或累计补考科目超过三门(含三门)且平均绩点低于2.0(不含2.0)的学生学费不予缓交和减免。

第十九条  国家贷款、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的申请办理研究生按照《广东商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广东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本科生按照《广东商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广东商学院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办法》、《广东商学院三好学生及奖学金评定办法》、《广东商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欠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注册日之前足额缴清学费和住宿费。学生欠费是指没有按照学校规定时间足额缴清学费、住宿费的行为。无故欠费是指没有充分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故欠费,其中第六款行为视为恶意欠费。

(一)未缴清费用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缓交申请;

(二)提出缓交申请,但因不符合缓交条件未获批准,拒不缴清费用;

(三)已获学校批准缓交,但在缓交期间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而导致无法缴清费用;

(四)缓交期满仍未缴清费用且未获准再次缓交;

(五)贷款不成功且无人担保无法保留再次缓交资格,在该学年度内(应届毕业生在毕业论文答辩前)未能缴清欠费;

(六)伪造证明材料借以拖欠学费、住宿费;开具虚假证明材料申请缓交、减免学费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及其它资助;具备缴清学费、住宿费能力,不配合工作,拒不缴纳,态度恶劣。

第二十一条  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前,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处)需将已缴费(或未缴费)学生名单、学生报到注册登记表下发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学生持银行缴费回单或财务处收费凭证进行报到注册。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在报到注册的同时,通过学生缴费凭证与财务处下发的截止至开学前一天已缴费(或未缴费)学生名单核对学生的缴费情况,明确未缴费学生数据。

第二十三条  对无故欠费的学生只允许报到,不予以注册,不具备当年学籍资格,不能参加选课、考试、成绩登记、毕业论文开题、论文答辩等教学活动。对已批准缓交的欠费学生,允许其参加相关教学活动。缓交期结束仍未缴清欠费且没有申请或未获准再次缓交的学生,从缓交期结束之日起失去参与选课、考试、成绩登记、毕业论文开题、论文答辩等相关教学活动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在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对未缴费学生发出《催缴学费住宿费通知书》(附件10),并通过信件、电话等形式告知其家长,同时接受学生缓交学费申请。15个工作日内将已与财务处核实的欠费学生名单(包括已提交缓交申请学生和未提交缓交申请学生,按附件5格式连同缓交申请资料)汇总给学生处(研究生处)统一报送学生缴费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将申请缓交学费学生报委员会主任审批后送财务处具体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将未申请缓交及未通过缓交申请学生报教务处(研究生处),办理暂缓其当年选课、考试、考试成绩登记等教学活动手续。对欠费应届毕业生,教务处(研究生处)应及时通知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停止其毕业论文开题、论文答辩资格。对延长学年欠费学生,教务处(研究生处)不予安排所缺学分课程的修读。

第二十五条  每年12月,学生处(研究生处)应督促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对缓交学费到期学生抓紧缴清欠费,对缓交到期又不具备再次缓交且仍不缴清欠费的学生,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广东商学院学分制与学籍管理规定》、《广东商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中断学习,申请休学,每次时间以一年为限(研究生为一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本科生不得超过7年,研究生不得超过5年(两年制研究生为4年)。对已修读年限满7年的本科生、修读年限满5年的三年制研究生、修读年限满4年的两年制研究生,仍无法缴清相关欠费的,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原则上不受理学生现金缴费。但欠费追缴期间,采用银行柜台汇缴、存折划扣、网络转账及现金缴纳等方式补交欠费均可。欠费学生缴清欠费后,应持相关缴费证明到具体负责追缴责任人处登记,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名单上报学生缴费管理工作办公室,开具证明,恢复已缴清欠费学生的学籍及参加各项教学活动的资格。

 

第六章  教育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在新生入学时,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76号文及本细则,了解学校的缴费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学生处、研究生处会同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在每年新生入学期间,开展诚信缴费、公平受教以及国家奖助贷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专题教育,培养全体学生诚实守信、公平受教的意识以及让学生全面了解国家及学校奖助贷的相关政策,教会学生借助国家、学校的助学体系,通过自力更生完成学业,做到“防”“治”结合,以杜绝学生无故欠费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研究生处、团委等部门要通过二、三课堂多种活动载体,报刊、杂志、宣传栏、网络等多种宣传途径对全体学生,尤其是欠费学生进行校情教育、诚信教育、国家助学政策教育,进一步树立全体学生自力更生、公平受教的意识,在全校营造“依法缴费光荣,无故欠费可耻”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研究生处应对无故欠费学生依法、依规处罚,以教育其本人和其他学生。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学生处(研究生处)要督促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通过电话回访、去函询查、实地家访等形式进行核查,对伪造证明材料、开具虚假证明材料行为,要严格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四条  对学校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奖惩措施,包括:

(一)学校每年12月31日前对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在校生欠费率进行统计,对欠费率超过5%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如无其它方面的突出表现,停止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零欠费率的单位及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通报表扬,当年评优评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学校按照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在校生学费、住宿费欠费率的相应比例扣减所在学院(二级培养单位)当年的教辅资金和学生工作经费。对欠费率为零的单位,发放1万元奖金。

(三)当学校在校生总体欠费率超过5%时,学校对日常学生收费管理职能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如无其它方面的突出表现,停止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当学校学生总体欠费率低于5%且70%以上的学院(二级培养单位)欠费率为零时,学校给予日常学生收费管理职能部门各1万元的奖励。

(四)对在校生欠费行为,学校将严格按照76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及本细则相关规定处理,各单位必须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落实相关工作,若出现违规、失职等过错行为,造成学校损失,除以上处罚外,还将按照《广东商学院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粤商院〔2009〕84号)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  对无故欠费学生除上面规定处理措施外,还给予以下处分和处理:

(一)对一般无故欠费学生,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恶意欠费学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处分的实施程序,按照《广东商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广东商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等文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在本细则出台前的欠费追缴工作主要按照《广东商学院学生欠费清缴工作方案》(粤商院〔2011〕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文件要求执行。本细则试行一年,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成人教育、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等学生的缴费管理问题由相关二级培养单位参照学校的规定制定缴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会同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等有关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