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预算与投资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4-07-17浏览次数:1592

广东商学院预算与投资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管理及投资决策行为,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会计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商学院预算与投资委员会是我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和投资决策的咨询机构,以工作会议的形式审议预算草案、讨论预算项目的变更以及提供投资决策建议。

第三条  预算与投资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维护预算编制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营造严肃规范的理财环境,鼓励依法多渠道、多方位筹措资金,为我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预算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学校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由11名委员组成,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及改革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总人数为奇数)。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长担任;设副主任两名,由协助分管财务校领导和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及各委员由主任聘任,财务处处长为职务委员。

第五条  预算与投资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财务处,设秘书长一名,由财务处处长兼任,设秘书若干人。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有关预算管理和投资决策的制度、政策和规定;

(二)审议有关预算编制和投资决策分析的方针、程序、方法;

(三)审议学校的年度预算方案,审议各单位的预算草案,并就必要的修正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审议各项投资决策的项目分析与可行性报告,并就必要的修正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对各单位发生的分歧、矛盾或问题进行协调并形成书面意见;

(六)审议预算考核方案及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办法;

(七)审议各单位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或投资决策建议。

上述各事项经审议后呈院务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签字执行。

第七条  秘书处直接对预算与投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预算管理或投资决策的有关制度、规定和政策,并报预算与投资委员会审议;

(二)指导并组织各单位进行预算编制或投资分析;

(三)对各单位编制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评价、协调和平衡,并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四)对预算草案进行汇总,并编制全校的年度总预算,上报预算与投资委员会审议;

(五)拟定预算考核方案和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办法并报预算与投资委员会审议;

(六)对各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

(七)审查各单位提出的预算调整的合理性,上报预算与投资委员会审议;

(八)协助预算与投资委员会对预算冲突进行协调、仲裁、评判;

(九)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考核评价,分析各层次的预算执行报告,形成汇总的预算执行分析报告,报预算与投资委员会。

 

第三章  委员资格及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委员的资格:

(一)     具有经济学、管理学或相关专业背景的校内专家;

(二)     具备没有代表二级单位利益的独立地位;

(三)     具有宏观视野和理财经验;

(四)     热爱学校、有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热情。

第九条  委员的选聘程序:

(一)     二级单位和校领导推荐候选人;

(二)     秘书处审查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并提出初步名单;

(三)     院务会、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条  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根据需要每年可做微调。为保证预算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的稳定与连续,每届新增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原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

(一)对预算与投资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获得与预算与投资委员会所议事项有关资料和信息的权利;

(三)出席预算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在会议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

(四)对预算与投资委员会拟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和查阅相关资料的权利;

(五)对预算与投资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咨询、询问权。

第十二条  委员的义务:

(一)对预算与投资委员会所议事项、会议过程、表决意见和表决结果及相关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二)预算与投资委员会讨论的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该事项过程中有回避的义务;

(三)预算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预算与投资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由主任报院务会审核批准,不再担任预算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缺额由主任提名候选人员,并由预算与投资委员会全体会议或院务会研究决定。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退休或调离学校的;

(三)累计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的;

(四)职务委员职务发生变动的;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预算与投资委员会工作制度包括召开会议和秘书处日常工作制度等。重大财务事项或投资决策必须通过会议审议。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人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或秘书长主持。

第十五条  会议实行例会制与不定期会议制相结合。例会审议学校的年度预算和学校发展过程中的重大财务事项。委员会也可不定期召开会议以审议日常财务管理中出现的财务事项或投资事项。

第十六条  若工作需要,主任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预算与投资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召开会议的主要工作原则:

(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各委员相互平等,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二)会议进行表决时,根据事项性质可以采用无记名或实名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三)表决事项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

(四)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五)如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因素,经主任提议,超过出席会议的半数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六)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包括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事后须经委员本人签名确认投票;

(七)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或单位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或单位,并经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秘书处对预算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院务会汇报审议意见及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修订须由预算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经院务会审定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广东商学院预算与投资委员会或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根据2011年5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纪要第9期》,会议决定:(1)同意陈承真同志辞去预算与投资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职务,增补赵岳同志为预算与投资委员会委员;(2)《广东商学院预算与投资委员会章程》第四条“设副主任两名,由协管财务校领导和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及各委员由主任聘任”,改为“设副主任一名,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担任;各位委员由主任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