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投标】广东财经大学校园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7-18浏览次数:11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简称“基建项目”,下同)管理,根据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若干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的意见》(粤组字〔20108号)、《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粤教工委201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的意见》(粤教工委2012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基建项目是指校园规划和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水电安装及园林景观建设等工程项目。本规定所涉及的管理主要是指对这些基建项目的立项决策、前期报建、招标采购、勘察设计、施工管理、造价管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与档案管理等工作做出相应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基建项目总投资是指经政府部门或学校批准的项目立项投资估算,包括工程费、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包括可在工程竣工后安装的设备如分体空调机、教学用具、实验仪器设备、网络设备及家具等费用。

第四条  我校基建项目管理实行决策论证、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最高决策机构是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论证机构是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监督机构是监察处、审计处,组织实施部门是校园建设处、后勤服务与管理处、三水校区管委会。

 

第二章  基建项目的规划立项与报建

第五条  按照“充分论证、集体决策、勤俭节约”和“一次规划、分步实施、滚动发展”的原则,切实提高基建项目立项决策的可行性、科学性。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要求,量力而行,合理制定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最大限度地控制建设成本。

第六条  根据学校工作安排,总投资50万元以上基建项目由校园建设处负责申报和组织实施;50万元以下的广州校区基建项目由校园建设处委托后勤服务与管理处组织申报和实施;50万元以下的三水校区基建项目由校园建设处委托三水校区管委会组织申报和实施。凡涉及校园规划调整或需改变、影响原有校园景观、校园道路、建筑结构和建筑外观的基建项目,申报实施前须经校园建设处审核同意方予办理立项实施手续。

第七条  校园建设处、后勤服务与管理处、三水校区管委会根据工作职责于每年11月前编制下一年度基建项目建设计划,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对所提交的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立项建议,预算与投资委员会在综合预算基础上提出经费预算建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5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应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但又急需在本年度实施的基建项目,申报单位需对拟建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后,及时将相关文件材料报送校园建设处、后勤服务与管理处、三水校区管委会等实施部门,并按如下程序组织实施:

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下项目,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三水校区管委会根据工作职责制定有关管理规定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项目,申报单位报送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论证项目可行性后,由预算与投资委员会提出经费解决方案,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实施。

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项目,原则上不在本年度立项建设。确因情况特殊必须在本年度实施的,除按以上程序办理外,还须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方予实施。

第九条  遇突发性事件必须立即抢修的基建项目,由校园建设处、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和三水校区管委会根据工作职责直接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事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基建项目实施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规划、环评、节能、人防、卫生防疫、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报建手续。

 

第三章  基建项目的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承包、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与基建项目直接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基建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并按省市有关规定统一进场、集中交易。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基建项目和工程服务项目,应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基建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基建项目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由学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和招标代理单位不能由同一单位承担。实施部门应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同时完善施工图纸,确保编制工程量清单图纸和实际施工图纸相一致。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施工招标时应按相关规定合理设立暂列金额,尽可能避免暂估价。依法可以单独发包的校园道路、绿化、外排污、外供电、外供水、重要设备和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等,如果要纳入总承包范围的,在总承包招标时应有相应的施工图纸和具体要求,并且包含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否则,对达到应招标限额的项目应依法另行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标将其纳入总承包范围。

第十五条  应依法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基建项目及其服务项目,实施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由审计处出具审签意见,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招投标中心按学校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或采购。未达到招标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基建项目及其服务项目,由实施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先方案设计,再初步设计,最后施工图设计。为了确保设计文件质量,不得随意压缩合理的设计周期。

    第十七条  强化对基建项目的概(预)算管理。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必须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依据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图纸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审查按照政府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限额初步设计,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概算内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

    第十九条  要确保基建项目设计文件的严肃性、稳定性和延续性。实施部门应将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向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进行充分说明和解读,认真征求和听取其意见。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对所审核认可的设计文件进行签字确认。施工期间应杜绝使用功能方面的重大变更。如果由于使用功能设计方面出现重大变更导致工程投资增加10%以上、工期严重滞后、工程质量不达标、安全生产受影响,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照“谁提出、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基建项目的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的施工管理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实施部门对每一基建项目应派出至少两人以上组成的项目管理组进驻施工现场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十二条  工程开工

基建项目在正式开工前,实施部门应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施工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不合格的不能开工建设;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项目未落实监理单位的不能开工建设;未按要求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的不能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施工工期

严格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规定合理确定建设工期,避免由于随意压缩工期而导致投资增加较多、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工程检测

与工程有关的基础检测和主体检测等项目,由实施部门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组织编制检测方案,报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  变更或新增工程项目管理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或新增项目,切实加强对基建项目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的管理。监察处、审计处依法依规开展监察审计工作,按有关规定需出具审签意见的由审计处出具审签意见。

(一)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新增项目,工程造价变化在暂列金范围内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项变更或新增项目造价变化在10万元以下的,由监理公司出具意见、学校驻场项目管理组核准确认,由实施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现场签证手续。

2.单项变更或新增项目造价变化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监理公司出具意见、学校驻场项目管理组审核、实施部门集体讨论确认、提交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论证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实施。

3.单项变更或新增项目造价变化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监理公司出具意见、学校驻场项目管理组审核、实施部门会同监察处、审计处现场勘察,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论证后,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实施。单项变更或新增项目造价变更在100万元以上的,还须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方予实施。

(二)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新增项目,工程造价变化超出暂列金范围以外的,造价必须控制在施工合同价的10%以内,且须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项变更或新增项目造价变化在10万元以下的,由实施部门核准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实施。

2.单项变更或新增项目造价变化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实施部门提出实施方案、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论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实施。

3.单项变更或新增项目造价变化在50万元以上的,由实施部门会同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现场勘察,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论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实施。

(三)变更或新增项目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涉及建设地点变化、建设性质或建设内容重大调整、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比原批准文件增加幅度超过10%的,应按原审批(核准)程序重新报批,待取得批复后方予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工程材料与设备管理

加强基建项目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施工过程中的控制与管理,严格按照办学需要、办学标准和财力许可选择合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  工程款的支付申请

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和实际工程进度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经监理公司审核并出具支付证书、学校驻场项目管理组及实施部门主要负责人确认,需出具审签意见的由审计处出具审签意见,报分管项目、财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会签批准后,方予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章  基建项目的造价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的计价

基建项目施工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应依据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范、省市制定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有关计价文件进行编制,杜绝随意抬高或压低造价。

第二十九条  合同的签订

在完成基建项目的招标且招投标中心将相关招标文件资料移交实施部门后(若按规定不需招标的,由实施部门直接选定相关施工单位,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实施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依规与中标(或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除条件等实质性内容,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变更要求、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避免因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造成合同纠纷。

合同内容还要依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认定方式及处理办法,人工及材料价格大幅度变化所致风险的承担方式,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期限等。

合同签订前由实施部门将合同文本报送校长办公室,经财务处和审计处会签、校长办公室签署法律意见、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校长或校长委托代理人负责签订。合同签署若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先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签署合同。

第三十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造价变化超出合同价5%以上的,原则上应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签订后才能支付超出合同价部分的工程款。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对重大基建项目实施全过程造价控制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款项的支付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主管部门的基建财务制度。基建财务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按照所订立的合同、实际工程进度支付合同款项。合同款项的支付审批程序按学校有关审计审签事项规定和预算经费使用审批程序规定执行,由财务处负责支付。

第三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在履行合同期间,若因各种原因需解除合同的,实施部门应与承包方沟通协调,严格按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并尽量减少学校的损失。经双方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实施部门提出方案,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论证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实施。

 

第七章  基建项目的竣工与验收

第三十三条  完工验收

基建项目完工后,由实施部门组织校园建设、资产设备、后勤(或三水校区管委会)、财务、审计、监察和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完工验收,并按要求完善有关收尾工作。验收合格后尽快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

基建项目竣工后,按政府部门要求需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实施部门应在规划、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合格后,报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主持召开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实施部门参加的工程竣工验收专题会议,对已完工的基建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八章  基建项目的结算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结算

施工承包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按照所订立的合同规定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和报告。施工承包单位未按期报送或者报送资料不全的,实施部门应书面通知其报送或者补充完善,并要求其签收书面通知。

实施部门在收到施工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及时对资料进行初审,然后送审计处进行结算审定工作(属政府投资项目需报送省财政厅审定)。

第三十六条  档案管理

实施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和学校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所负责基建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基建档案材料,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需移交政府城建档案部门的基建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向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材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东商学院基建与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粤商院〔2009〕13号)同时废止;校内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