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广东财经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7-18浏览次数:1546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培养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是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研究生教育改革结构调整优化的形势要求,规范和改进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体制

第一条 我校专业学位教育实行学校统筹、分类管理的模式。

第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审定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研究解决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的共性问题和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各个专业学位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

第三条 学校按专业学位类别设立相应的培养指导委员会,负责各专业学位点的培养方案审定、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评价、国际化交流协作等工作。委员会中行(企)业专家委员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处设立专业学位办公室,负责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组织申报工作,组织和协调全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质量监控、学位授予等工作。

第五条 根据各专业学位特点,学校设立独立建制或依托各学院的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具体负责本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学生管理、师资队伍、实践基地等工作,承担本专业学位培养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第六条 学校将第一、第二届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全部用于该教育中心建设发展,从第三届开始,确定一定比例的学费收入作为学校统筹经费,主要用于公共课、研究生奖助学金等支出。非全日制类别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自获得本专业学位授权之日起五年内的学费全部用于该教育中心建设发展,从第六年开始,按一定比例上交学校。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经费分配、使用及管理等事宜,学校另行制定《广东财经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章  招生考试

第七条 研究生处负责统筹全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方针、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编制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统一编制招生简章,指导各点编印招生宣传材料;

3.组织报名工作,审查考生报考资格;

4.组织命题、初试、评卷、复试和录取工作;

第八条 各专业学位教育中心的工作职责

1. 编印专业学位硕士点招生宣传材料,积极组织生源,做好招生宣传、咨询工作;

2.按学校规定报送有关招生数据材料;

3.承担业务课的命题、评卷、复试工作;

第九条 各教育中心应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落实责任制,加大对国家专业学位政策的宣传力度和生源组织力度,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生源数量和质量。

第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命题,重点考查考生综合素质、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职业发展潜力。 

第十一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初试阶段所有费用及复试阶段的公共外语测试、业务课命题及评卷经费由学校支出,其余经费由中心支出。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招生经费均由中心支出。

 

第三章   培养工作

 第十二条 各教育中心根据全国教指委关于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分别拟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方案,经由各专业学位培养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应强调实践性、应用性,以职业胜任能力培养为导向,对培养目标、培养对象、学习年限、培养方式、课程设置、实践教学、论文答辩等予以明确规定,使专业学位获得者具备特定职业所要求的专业能力和素养。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应专业学位全国教指委的规定。各教育中心认为确有必要延长的,报请学校批准后,可以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教学环节和实践教学环节均实行学分制,具体学分设置参照全国教指委指导意见确定,试行课程学分与职业资格互认。全日制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环节的学时数和学分比例可适当加大。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设置要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教学内容要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课程的有机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教学过程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培养学生研究实践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必修环节,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完成至少半年的专业实践,其中入学前为应届本科毕业生的专业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专业实践环节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研究生须撰写、提交实践报告,各教育中心对专业实践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和质量监控。

第十七条 各教育中心应积极联合相关行(企)业,建立稳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建立健全实践基地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明晰各方责任权利。明确研究生实践内容和要求,健全实践管理办法,加强实践考核评价,保证实践质量。

第十八条 校鼓励各教育中心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开展“双学位”、“联合学位”以及与职业资格相结合等项目,营造国际化培养环境;通过参加本专业学位相关的国际认证,提高管理和服务的国际化水平。

 

第四章  学位工作

第十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杜绝论文抄袭与剽窃等不端行为。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较好的应用价值,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学位论文具体形式和规范由各教育中心根据本专业学位的特点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培养方案中细化,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论文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学位申请人向教育中心提交学位申请,由各教育中心负责对申请者进行答辩资格审查并报校学位办复审。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论文检测、双盲评审和答辩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人为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以外的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实际部门的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有2人为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以外的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专家。

第二十三条 专业学位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专业学位证书。

 

第五章  师资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  教育中心积极聘请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实践经验丰富的行(企)业专家及国(境)外专家,共同组建专业化教学团队,逐步实现来自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高层次专业人员承担专业课程教学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目标,并鼓励校外教师积极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论文考评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校内导师1人,校外具有实践经验且能够胜任指导研究生工作的导师1人。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工作由研究生处根据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组织。学校按年度开展导师招生资格审核,通过招生资格审核的导师方可在当年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十六条 校内导师是研究生在校期间整个教育过程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就业推荐、培养指导等工作,研究生在其指导下按培养方案要求制订培养计划、确定学习课程和论文选题;校外导师主要负责对研究生专业实践进行规划和实质性的指导,并参与论文指导等环节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教育中心应加快构建同时具备教师资格和职业资格的“双师型”师资队伍。要积极引导并创造条件,通过国内外进修访学、参加课程师资培训、企事业单位蹲点挂职、校企项目合作等方式,增加校内导师在实际工作部门锻炼的经历,增强导师队伍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学校将优秀教学案例、教材编写、行业服务等教学、实践、服务成果纳入专业学位师资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八条 各教育中心应加大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的选聘力度,进一步明确校外导师职责,增强校外导师的荣誉感和归属感,按规定给与相应的劳动报酬,切实提高校外导师的工作积极性和队伍的相对稳定性,积极发挥校外导师的应有作用;全面统筹校外导师聘任、校外专业实践基地建设、研究生联合培养以及毕业生就业等各项工作。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监督机制,激发研究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习期间表现突出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参加优秀研究生、优秀学术论文、优秀学位论文、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以及国家奖学金评选,其中非定向类别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还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各教育中心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各种奖励或表彰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纳入全校资助工作范围,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二条 各教育中心应注重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队伍建设,鼓励管理人员通过参加培训、进修学习等方式提高业务能力。注重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稳定教育,引导专业学位毕业研究生做好职业规划、提高对职业领域及岗位的认识,切实加强同政府、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以及中介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毕业生就业渠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每年1月份全国统考、由我校录取以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形式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参加每年10月份全国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联考、由我校录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