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专职科研人员的管理,建立一支高水平的专职科研队伍,充分发挥“专职攻关”的作用,提升整体科研水平,促进科研成果有效转化,有效提高我校核心竞争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二条 校内教学、教辅、行政等系列在编人员申请专职科研岗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近三年没有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二)热爱科研工作,潜心科学研究,了解所属学科的研究动向,具备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较好的研究基础;
(三)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无学术不端及学术腐败行为;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不同职称人员还应分别具备以下规定条件: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近4年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其他人员近4年主持过市厅级及以上课题;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近4年课题经费不少于20万元(社科类)或30万元(科技类),其他人员不少于10万元(社科类)或15万元(科技类),上述均不含学校配套经费;
(三)高级职称人员近4年有专著出版,或在学校规定的B类以上(含B类)学术期刊至少公开发表2篇论文,或在学校规定的A类学术期刊公开发表1篇论文,或获省部级科研奖励,或成果被广东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采纳;其他人员有编著出版,或在学校规定的B类学术期刊至少公开发表1篇论文,或在学校规定的C类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至少4篇论文,或获市厅级科研奖励,或成果被广州市委市政府、佛山市委市政府、广东省委省政府各部门采纳。
第三条 校外调入人员进入专职科研岗位按学校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办理。
第四条 校内人员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校内调动申请书,向校内相关科研机构提出调入申请;
(二)相关科研机构、科研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报学校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专职科研人员应积极开展与所属学科相关的学术研究,不断提升自身科研能力,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争取多出高水平、高质量科研成果。根据学科建设及社会重大需求,凝练研究方向,提高科研成果的集约度和显示度。
第六条 专职科研人员应加强与其他科研院所、高校、政府和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在协同创新机制体制建设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第七条 专职科研人员应根据学校定位,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开展科学研究,为广东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第八条 专职科研人员应积极参与科研平台建设和人才培养,以科研助推科研平台的提升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九条 专职科研人员应积极完成学校及所在科研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服从所在单位的工作安排。
第四章 管理工作
第十条 对专职科研人员的管理应从学校整体需要出发,以学校及科研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为基本依据,尊重科研工作的性质和规律,科学规范专职科研人员的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坚持责权利相结合。
第十一条 专职科研人员要有明确的学科归属及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围绕科研机构的定位和目标,确立自身的年度科研计划及考核周期规划,并报所属科研机构审核和备案。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要实行专职科研人员工作报告制度,专职科研人员应将工作状况定期向所在科研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科研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专职科研人员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科研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通报,必要时向联系校领导汇报。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应制定本单位专职科研人员的绩效管理与考核办法,对专职科研人员在项目研究、科研经费、科研成果及其转化、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方面规定具体的考核要求。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对专职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绩效实行年度考核与周期考核相结合。考核周期为四年。
第十五条 专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由科研机构组织考核小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科研机构负责人的考核由组织部牵头进行。
第十六条 专职科研人员学年度基本科研工作量(分值)规定
(一)在计算专职科研人员学年度基本科研工作量时,先将科研工作量转换为一定的分值:
1.纵向科研项目分值: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含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立项或结项分别记100分,国家级其他项目立项或结项分别记30分;省部级重大项目立项或结项分别记20分,省部级其他项目和市厅级重大项目立项或结项分别记10分;市厅级其他项目立项或结项分别记5分。
2.横向科研项目分值:横向科研课题经费(到账经费)每万元折算为0.8分;
3.科研成果类分值:根据《广东财经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每千元奖励折算为1分。
(二)科研项目类分值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在项目组成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合作的科研成果类分值应在合作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三)各类专职科研人员在每一学年度应完成的基本科研工作量(分值)如下:
1.正高职称人员10分;
2.副高职称人员7分;
3.中级职称人员5分;
4.初级职称人员3分。
第十七条 专职科研人员年度基本科研工作量完成情况作为科研奖励的基础。学校只对专职科研人员年度超基本科研工作量部分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对在考核周期内两年以上(含两年)考核等级为称职以下的专职科研人员,在坚持双向选择的前提下,原则上应转到其他系列岗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商学院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粤商院〔2009〕114号)同时废止。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会同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