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职能和作用,营造积极向上的科研氛围,形成有利于出精品、出效益、出人才的科研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机构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平合理;
(二)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相结合;
(三)学术专家与管理部门人员相结合;
(四)书面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相结合;
(五)分类管理,分类考核。
第二条 科研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科研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承担的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及获奖,成果转化与社会服务,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管理运行机制与制度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科研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组织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对科研机构的考核。
第四条 考核采用书面材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对科研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并讨论形成考核意见。
第五条 考核程序
(一)各科研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材料按时报送科研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由挂靠单位报送);
(二)科研处负责审核、汇总各科研机构的自评结果;
(三)学校考核工作小组在审阅书面报告与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对各科研机构进行量化打分并形成初评意见;
(四)考核工作小组将初评结果予以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六)学校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条 科研机构考评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具体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一)省市级及以上科研平台:评估分≧90分为优秀,90分﹥评估分≧80分为良好,80分﹥评估分≧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校级实体性科研机构:评估分≧85分为优秀,85分﹥评估分≧75分为良好,75分﹥评估分≧65分为合格,65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校级非实体性科研机构:评估分≧80分为优秀,80分﹥评估分≧70分为良好,70分﹥评估分≧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经学校考核工作小组认定,对在考核期内被考核单位的成绩或不足酌情给予加分或减分。
(一)加分项目
1.成功申报智库(基地、协同创新中心等)且负责人为实体性科研机构专职科研人员,国家级智库每项加15分,省部级智库每项加10分,市厅级智库每项加5分;或成功申报科研平台且使用实体性科研机构专职科研人员材料,国家级智库每项加5分,省部级智库每项加3分,市厅级智库每项加2分。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同等对待。
2.成功申报科研创新团队且负责人为实体性科研机构专职科研人员,国家级科研创新团队每项加15分,省级科研创新团队每项加10分;或成功申报科研创新团队且使用实体性科研机构专职科研人员材料,国家级科研创新团队每项加5分,省级科研创新团队每项加3分。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同等对待。
3.引进国家级人才(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的,每人次加15分;引进省部级人才(珠江学者、教育部新世纪人才等)的,每人次加10分;引进校级学科带头人(南岭学者、二级教授等)的,每人次加5分。校内教师及专职科研人员在考核期内获得以上资格的,同等对待。
4.获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项目立项,或国家自科基金重点项目立项加15分;国家级项目结项获优秀等级加10分;获国家级项目立项加5分(仅适用于服务类科研机构);项目成果被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刊发,或省部级项目结项获优秀等级,或获省级重大项目立项加5分。
5.成果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其他省部级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加10分;获省部级奖励加5分;获市厅级奖励加2分。
6.在AⅠ类期刊发表论文或有入选国家社科基金成果文库的学术著作加10分;在AⅡ类期刊发表论文加5分(仅适用于综合类和服务类科研机构);在BⅠ类期刊发表论文加3分(仅适用于服务类科研机构)。
7.获国家专利金奖加10分;获国家专利优秀奖加5分。
8.年人均横向科研经费不低于10万元加6分,年人均横向科研经费不低于5万元加3分(仅适用于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
(二)减分项目
1.因科研机构原因,导致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评估不合格的,考核不得评定良好及以上等级。
2.因科研机构原因,导致省市级及以上重点研究基地或重点实验室或协同创新中心评估不合格的,考核按不合格等级评定。
3.科研机构人员受到学校警告处分的,每人次扣2分;受到学校警告处分的人次达到该科研机构总人数25%及以上的,考核不得评定优秀等级;达到该科研机构总人数30%及以上的,考核不得评定良好及以上等级;达到该科研机构总人数40%及以上的,考核按不合格等级评定。
4.科研机构人员受到学校记过处分的,每人次扣4分;受到学校记过处分的人次达到该科研机构总人数20%及以上的,考核不得评定优秀等级;达到该科研机构总人数25%及以上的,考核不得评定良好及以上等级;达到该科研机构总人数35%及以上的,考核按不合格等级评定。
5.科研机构人员受到学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因受到处分而导致岗位等级降低的情形),每人次扣6分;受到学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人次达到该科研机构总人数20%及以上的,考核不得评定良好及以上等级;达到该科研机构总人数30%及以上的,考核不得评定合格及以上等级。
6.科研机构人员受到学校开除处分的,每人次扣10分;受到学校开除处分的人次达到该科研机构总人数15%及以上的,考核不得评定良好及以上等级;达到该科研机构总人数25%及以上的,考核不得评定合格及以上等级。
7.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未按时结项(延期结项获得批准的除外)的,每项扣1分,鉴定结项不合格或撤项每项扣3分。
8.发生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事件,导致学校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或影响计生年度达标考核,除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外,每人次扣10分,且该单位期满考核不能评定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9.给学校声誉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根据严重程度酌情扣分。
第八条 各科研机构的实际考核得分计算公式
各科研机构的年度实际考核得分(评估分)=综合考核得分+应加的分值-应扣减的分值。
各科研机构的期满实际考核得分(评估分)=年度实际考核得分总和÷4。
第九条 科研机构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考核工作小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学校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十条 按考核周期内实体性科研机构四年约当在编人数(不含兼职人员)计算,期满考核优秀的,人均奖励6000元;考核良好的,人均奖励3000元。各科研机构应制定二次分配方案,根据贡献进行二次分配,并报科研处。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实体性科研机构,其领导班子予以调整,并给予科研机构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结束后仍未达到预期目标的,科研机构予以撤销。由学校独立设置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撤销;与其他单位合办的科研机构考核不合格的,执行合同或协议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实行年度考核与周期考核相结合,考核周期为四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科研机构,年度考核得分为实体性科研机构奖励性绩效津贴分配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学校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会同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