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规范】广东财经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4-07-18浏览次数:41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推进我校科学研究质量的不断提高,鼓励教学科研人员瞄准科学前沿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需求,推动“四重”建设,提升协同创新能力,提高科研成果的显示度和集约度,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奖励类别包括:科研项目结项奖;论文奖;学术专著奖;政府奖后奖;研究报告奖;知识产权奖;科研平台立项奖;艺术成果奖。

第三条 凡我校在编在岗人员以及聘任的长江学者、珠江学者等国家级(省级)人才,其科研成果或项目署名(或依托)单位为广东财经大学,皆可申报。以上各类人员应具有明确的学科归属和研究方向,且其申报奖励成果与其本人的学科归属或工作性质具有密切的相关性。

第四条  同一成果或者项目获多个级别的奖励,本办法按最高级别奖励一次。已按低级别奖励的,若再次奖励,则按其与最高级别的奖励差额给予补发。已获广东财经大学教学项目及成果奖励或者学校特殊贡献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五条 所有奖励的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广东财经大学,方可全额享受本办法的各类奖励。同时,为鼓励协同创新,我校与外单位合作成果的奖励规定如下:

(一)两人合作的成果,我校人员为第二完成人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30%给予奖励。三人以上(含三人)合作的成果,我校人员为第二完成人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25%给予奖励;为第三完成人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15%给予奖励。

(二)成果署名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时,第二署名单位为广东财经大学的,按本办法计算的奖励金额的30%给予奖励。

(三)我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专著或艺术作品集,我校人员按照写作工作量所占比重给予本办法规定标准相应比例的奖励:我校人员为第一完成人,除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30%给予奖励外,剩余70%部分按承担的写作工作量所占比重给予相应比例的奖励。

(四)我校作为非第一承担单位,与外单位合作研究的项目,参见《广东财经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六条 各类奖励均按学年度进行申请,申报基本程序为:

(一)个人申报;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汇总、审核,并签署意见和盖章后报科研处;

(三)科研处全面审核后返回各二级单位进行公示,经当事人和所在单位签章确认后,报科研处;

(四)科研处汇总后再次进行审核确认并备案后,报学校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

(五)奖励认定出现异议时,根据争议事项性质的不同,由科研处分别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议。

第七条 专职科研人员需完成岗位基本科研工作量,方可申报科研奖励。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结项奖

第八条 学校的科研项目奖励类别包括纵向项目结项优秀奖和横向科研项目结项奖。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项优秀奖指市厅级(含)以上纵向项目结项优秀奖励。学校聘任的国家级(省级)人才只能申报省部级(含)以上项目结项优秀奖。

第十条 国家级重大项目(含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结项优秀的,学校奖励项目组10万元;国家级其他项目结项优秀的,学校奖励项目组4万元。省部级重大项目结项优秀的,学校奖励项目组2万元;省部级其他项目和市厅级重大项目结项优秀的,学校奖励项目组1万元;市厅级其他项目结项优秀的,学校奖励项目组0.5万元。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项奖:

(一)单笔实到经费少于100万元的项目:

1.国内各级政府部门委托的项目、我校直接与国际组织、国内公益性事业单位及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签订的合作项目,按照到位经费扣除转入外单位经费的余额的6%给予奖励。同一人每学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

2.企业单位委托的横向项目,按照到位经费扣除转入外单位经费余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人每学年度奖励不超过5万元。

(二)单笔实到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单笔实到经费20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项目,每项奖励15万元;单笔实到经费30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项目,每项奖励20万元。

(三)奖励金在项目按期结项后的下一学年度发放。

第十二条  2014年1月1日前,已经立项但尚未结项的项目,仍按原奖励办法(粤商院〔2009〕113号)规定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三章  论文奖

  第十三条 学校对在《广东财经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等级目录》(附件1)A类和B类期刊上发表的优秀学术论文和教研论文进行奖励。奖励类别和标准如下:

A类I级期刊每篇5万元;

A类II级期刊每篇2万元;

B类Ⅰ级期刊每篇1.5万元;

B类Ⅱ级期刊每篇0.8万元。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以上各类学术期刊的增刊、副刊和专刊等发表的论文;

(二)除明确规定外,字数少于3千字的论文;

(三)非学术论文的成果,如学术论点综述、短论、讨论纪要、学术动态、学术通讯、会议综述、人物访谈、读后感、书评、非学术论文式的商榷或答辩等。

第十五条 指导学生发表论文,指导老师署名第二作者的,按奖励标准的30%给予指导老师奖励。

第十六条 SCI、SSCI、EI、A&HCI、CPCI-SSH和CPCI-S收录论文必须为全文收录。申报奖励时需提供论文原文和收录证明。

第十七条 对同一人员在同一学年度内在同一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奖励不超过两篇,B1以上(含)期刊论文除外。

 

第四章  学术专著奖

第十八条 学术专著指对特定的学术领域或问题提出具有创意的学术观点,并围绕该学术观点展开调研、论证而形成的系统化成果。学术专著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入选国家社科基金成果文库的学术著作,每部奖励8万元。

(二)其他类别学术专著实行评奖制奖励。符合条件的学术专著可以申报奖励,科研处组织对申报奖励的专著进行评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或2万元的奖励,奖励的数量比例分别为15%、35%和50%。具体评奖办法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奖励的专著字数每部不应少于15万字。已经获得学校出版全额资助、以学校或上级单位拨付的专项经费资助(非个人项目经费)的著作不再奖励。各二级单位以自创收入或其他单位资助出版的专著可以申报奖励。

 

第五章  政府奖后奖

第二十条  政府奖后奖是学术成果获得各级政府奖励后,学校按政府奖励级别给予的奖励。聘任的国家级(省级)人才只能申报省部级(含)以上政府奖后奖。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成果获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科技优秀成果奖,即国家五大科学技术奖和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省部级成果获奖包括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含人文社会科学和科学技术)以及中央其他部委组织评选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吴玉章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钱端升法学奖等教育部科技/社科统计认可的常设性奖项。市厅级成果获奖包括广州市以及广东省各地市组织评选的政府奖。各级各类政府奖励根据公文及国徽章奖励证书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奖后奖按以下比例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的,学校按奖励金额的800%给予奖励;

(二)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学校按奖励金额的500%给予奖励;

(三)获得省部级(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除外)科研成果奖励的,学校按奖励金额的150%给予奖励;

(四)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励的,学校按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奖项奖励的最高额度为:国家级不超过100万元,部级(指教育部)不超过20万元,其他省部级不超过5万元,市厅级不超过0.5万元。

 

第六章  研究咨询报告奖

第二十四条 为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提升学校为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决策咨询服务能力,学校对以下被采纳或批示的研究咨询报告进行奖励:

(一)*中央、国务院采纳并以文件或公函形式转发的咨询报告,奖励10万元;得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肯定批示的成果,奖励5万元。

(二)被中央各部委、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采纳并以文件或公函形式转发的咨询报告,奖励4万元;得到中央各部委部长(主任)、广东省委书记、省长肯定批示的咨询报告,奖励2万元;

(三)被广州市委、市政府以及深圳市委、市政府采纳并以文件或公函形式转发的咨询报告,奖励2万元;得到中央各部委副部长(副主任)、广东省委副书记、副省长或广州市/深圳市等副省级领导肯定批示的成果,奖励1万元。

(四)被广东省直厅级和地级市市委、市政府采纳并以文件或公函转发的成果,奖励0.5万元。

(五)被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采纳,奖励1万元;被教育部社会科学司《专家建议》采纳,奖励0.5万元。

 

第七章  知识产权奖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奖是对获得授权,权属广东财经大学的职务发明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知识产权奖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国家专利金奖和国家专利优秀奖每项分别奖励8万元和5万元。

(二)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

(三)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0.5万元;

(四)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0.3万元。

(五)除获国家专利金奖、国家专利优秀奖和发明专利外,同一人员获其他类别知识产权奖励每学年不超过3项。

 

第八章 科研平台立项奖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设各科研机构及学院(教学部)成功申报广州市、广东省、教育部、科技部等上级主管部门设立的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科研平台,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国家级(含教育部)平台奖励30万元;

(二)省级平台奖励10万元;

(三)市厅级平台奖励5万元。

第二十八条 上述奖励立项时发放50%,中期考核通过再发放50%。中期考核不通过或期满评估验收不合格,由财务处扣回已发奖励。

 

第九章 艺术成果奖

详见附件2《广东财经大学艺术类成果奖励细则》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述各类奖励均为税前奖励。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存在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果(项目)一律取消奖励,由学校收回已下拨的奖励金。权属问题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决定是否奖励。

第三十一条 申报奖励的各类成果(项目)必须在科研处有登记或者备案,否则不予奖励。为确保奖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申报奖励的各类成果均须出示相关证明、提交原件或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原《广东商学院科研奖励暂行办法》(粤商院〔2009〕113号)(本办法规定在过渡期继续执行的条款除外)、《关于修订<广东商学院认定重要学术期刊目录>和调整学术论文奖励标准的通知》(粤商院〔2011〕5号)、《广东商学院科研先进个人和学术标兵评选奖励办法》(粤商院〔2006〕17号)、《广东商学院文学艺术作品和体育竞赛获奖成果认定标准与工作量计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分别由广东财经大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