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对外交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负责全校与国(境)外交流合作工作的议事机构。
第二条 领导小组由分管对外交流合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为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招生与就业服务处、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和国际学院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处长(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一)为学校制定教育国际化发展战略和对外交流合作总体规划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筹划学校对外交流合作工作安排,拟订学校涉外管理规章制度。
(三)研究和处理学校对外交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协调学校各相关单位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活动,推动学校教育国际化发展战略和对外交流合作总体规划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讨论研究学校重大涉外事项,审议本年度学校对外交流合作工作总结,筹划下一年度学校因公临时出国等对外交流合作活动。
第六条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专家组会议,讨论学校对外交流合作的重要事宜。
第七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八条 本规程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