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贷】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7-21浏览次数:1838

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充分发挥研究生在科研、管理和教学中的作用,规范研究生兼任助研、助管、助教(以下简称“三助”)工作,促进“三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机构和原则

(一)研究生“三助”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管理。学校成立研究生“三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研究生“三助”的有关工作。各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等方面的工作。

(二)研究生“三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统一安排、定期考核、适当支付报酬的原则。

第三条  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聘用程序

(一)研究生处根据学校划拨的年度研究生“三助”经费数确定拟设岗位数。拟聘“三助”研究生的单位和教师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设岗申请,填写《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申请表》(本办法相关表格均可从研究生处网站下载),报研究生处审批。岗位设置申请需明确岗位类型、岗位目标、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所有岗位必须有明确的工作任务。研究生处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最终确定设置岗位,并向全体研究生公布。鼓励各单位自筹经费设立“三助”岗位。

(二)我校在读全日制脱产硕士研究生均可申请兼任“三助”工作,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研究生申请“三助”岗位须经导师同意,要求品行良好、学习努力、成绩优良、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学有余力。每位研究生同期内只能兼任一个岗位。

(三)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实施“三助”岗位聘任工作。岗位聘用的程序如下:

公布岗位。一般开学初研究生处公布本学期设立的岗位和岗位聘任要求、岗位工作内容。

申请。应聘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兼任“三助”岗位申请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

审批。设岗单位(个人)根据岗位聘任要求,对应聘者进行考核、面试,提出是否聘用和拟聘岗位的意见,研究生处根据设岗单位(个人)的意见择优录用,确定受聘研究生及聘任岗位。

第四条  经费来源和酬金管理

(一)研究生“三助”经费由学校统一划拨。学校每年从上级下拨的研究生教育经费和收取的研究生学费中按一定比例划拨研究生“三助”经费,满足研究生“三助”工作的需要。

(二)研究生“三助”酬金标准一般为10元/小时。受聘由学校设立的助管、助教岗位的研究生,每月兼任“三助”工作的酬金不超过400元,酬金由研究生“三助”经费统一支付。由学校设立的助研岗位,聘用本人指导的研究生,研究生酬金的50%由研究生“三助”经费支付,金额不高于400元/月,聘用人从课题经费中支付另外50%酬金,并在聘用前做好相应课题经费转拨入研究生“三助”经费的手续;聘用非本人指导的研究生,研究生酬金的70%由研究生“三助”经费支付,金额不高于560元/月,聘用人从课题经费中支付另外30%酬金,并在聘用前做好相应课题经费转拨入研究生“三助”经费的手续。各单位自设的研究生“三助”工作酬金由各单位自行支付。

(三)“三助”工作酬金一般按月计发,发放时间为每月中旬。当月发生的酬金,在下月发放。酬金从研究生“三助”经费支付的,由各聘用单位(个人)于每月5日前如实填报《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统计表》,确定上月受聘研究生的工作时数,研究生处汇总计发各受聘研究生的上月酬金。

 

第二章              助研工作

第五条  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

(一)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和重大横向项目的教师可向研究生处申请设岗。研究生处根据学校划拨经费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同意申请。

(二)设岗教师提出设岗要求,研究生处确定并公布岗位,研究生申请,设岗教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遴选、聘用,聘用名单报研究生处,聘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岗位职责和工作时间

(一)受聘研究生须诚实守信,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认真完成聘用教师(课题组)安排的研究及相关的辅助性任务。

(二)教师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具体工作时间,研究生兼任“助研”工作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80小时。

第七条  管理考核

受聘研究生在聘期内接受聘用教师(课题组)的指导。聘期结束前,聘用教师(课题组)根据受聘研究生工作表现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考核评估,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章  助管工作

第八条  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

(一)承担学校有关党政管理部门、教学教辅单位的辅助管理工作、兼职辅导员工作。党政管理部门、教学教辅单位提出设岗申请,研究生处根据学校划拨经费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助管岗位分为固定助管、临时助管两种。

(二)设岗单位提出聘用要求,研究生处根据设岗单位意见统一安排受聘研究生,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九条  岗位职责和工作时间

(一)受聘研究生须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管理办法,具体职责由设岗单位确定。

(二)固定助管岗位聘期为一学年,研究生每月兼任“助管”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过40个小时。临时助管岗位聘期和工作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条  管理考核

受聘研究生在聘期内接受聘用单位指导。聘期结束前受聘研究生须向聘用单位递交工作总结,聘用单位根据受聘研究生工作表现,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考核评估,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四章  助教工作

第十一条  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

(一)研究生助教由各学院根据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工作需要向研究生处申请设岗,原则上每个学院设岗不得超过 2 个。

(二)各教学单位教学计划变动时,应及时报研究生处,以便及时调整助教岗位设置。助教属于教学辅助岗位,聘用单位和老师不得安排或要求受聘研究生承担本应由主讲教师承担的主讲工作。

(三)助教面试、培训由聘用单位和主讲教师负责,聘用名单报研究生处。

第十二条  岗位职责和工作时间

(一)受聘研究生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协助主讲教师收集教学资料,作好教学准备工作;随堂听课,了解教学进度和教学内容,安排课堂练习,批改作业;参与辅导答疑、专业实验、实习指导;参加本门课程的监考和评卷,收集学生意见和要求,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完成主讲教师布置的与教学相关的其他教辅工作。

(二)助教岗位聘期为一学期,研究生每月兼任“助教”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过40个小时。

第十三条  管理考核

(一)受聘研究生在聘期内接受聘用单位和主讲教师的指导,主讲教师负有指导、督促和考核研究生助教工作的责任。

(二)学期结束前受聘研究生须向聘任单位递交工作总结,聘任单位在听取聘用老师和学生意见后,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受聘研究生进行考核评估,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的成绩,可写入毕业鉴定,并作为就业推荐书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  受聘研究生不能按照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经指导教育后仍不能达到岗位要求的,聘用单位(个人)可以提出解聘请求,要求更换。受聘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担任“三助”工作的,应当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个人)和研究生处同意后,可以退岗。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广东商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粤商院〔2005〕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