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留学生管理,保证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和我校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之留学生,系持外国护照来我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包括学历教育留学生、非学历教育留学生两大类。
第三条 我校留学生管理工作实行在分管校领导领导下、相关部门共同协作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招生与录取
第四条 留学生招生对象为持外国护照申请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五条 我校留学生分为自费来华的留学生和校际交流的留学生。
第六条 我校现有的各专业均可招收留学生,并分阶段组织各专业招生工作,保证效益与效率。
第七条 留学生的招生类别分为学历教育(含本科生和研究生)和非学历教育(含汉语进修生和专业进修生)。非学历教育包括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和研究学者,具体分类标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来我校学习的留学申请人必须身体健康、品行良好且保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其中参加我校学历教育的留学申请人必须具备国家所规定的学历和所要求达到的汉语水平。
第九条 留学生的招生管理按《广东商学院涉外办学招生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在符合学校规定的前提下开拓留学生教育渠道,具体实施须按学校涉外工作规定执行,各类留学生的招生录取手续由外事处和国际学院统一办理。
第十条 学历教育留学生的录取审核工作由招生办公室、研究生处会同国际学院、外事处及有关二级学院负责;非学历教育留学生的录取审核工作由国际学院负责。
第十一条 留学生的签证管理由外事处负责。
(一)落地签证的学生必须在15天内办理居留许可,居留六个月以上的需要检查身体;
(二)持F签证和L签证的学生如果需要可以办理居留许可;
(三)留学生家属持L签证的,学校可以帮助办理在穗延期停留手续;
(四)留学生要注意自己的签证和居留许可期限,及时办理延期或相关手续。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国际学院会同招生办公室、研究生处、外事处负责我校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相关工作,国际学院和外事处负责学历类留学生的审批和上报工作。外事处负责留学生的签证和涉外事宜等工作,并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国际学院和人文与传播学院负责非学历教育留学生的教学组织和实施工作。人文与传播学院、外国语学院负责筹备师资队伍,制定教学计划,日常教学管理(包括学历类留学生的汉语言和中国概况课程的教学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学历类教育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电子注册和其他相关工作。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学历教育留学生的教务管理、毕业文凭和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学历教育留学生的教务管理、毕业文凭和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外国留学生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收取与核算工作。人事处负责引进和培养对外汉语及其他教学师资和专业管理干部。学工部负责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校内学生事务管理和协调所在二级学院的学生工作。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和三水校区管委会负责外国留学生的住宿和生活管理。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学历类留学生的课程教学和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章 教学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历类留学生的学分及教学管理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审定;非学历类留学生的学分及教学管理由国际学院负责审定。
第十八条 汉语为我校留学生主要的教学语言,部分课程可以根据情况采用英语或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使用外语教学的学历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第十九条 课程设置:
(一)学历留学生原则上根据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设置人才培养方案。“汉语”和“中国概况”是我校各类学历留学生的必修课。学历留学生可以免修“军训”和“政治理论”课。根据各专业特点,学历留学生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内容可以做适当调整,具体方案由教务处、研究生处会同外事处、国际学院制定。
(二)非学历留学生根据我校非学历留学生培养方案的原则设置课程,具体方案由国际学院和人文与传播学院制定。
第二十条 学历留学生的休(复)学手续由教务处、研究生处会同国际学院和相关二级学院负责审定;非学历留学生的休(复)学手续由外事处会同国际学院负责审定。
第五章 证书和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 学历留学生在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后,学校将为其颁发毕业证书;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只为其办理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
学历留学生毕业证书发放工作由各二级学院提出意见,经教务处、研究生处审核,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学校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历留学生在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核和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我校接收非学历留学生,由国际学院审核后,为其颁发进修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
第六章 奖励事宜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留学生积极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广东省留学生奖学金,并为留学生设立学校优秀留学生奖学金。鼓励留学生参加学校各项荣誉和奖励的争创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加强留学生教育与管理服务工作,对于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七章 费用收取和经费使用
第二十六条 外事处、国际学院参照国家的相关文件制定我校学历留学生和非学历留学生的收费标准,由财务处审核并上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的管理经费由学校统一按报批后预算项目执行,定期向相关单位统一划拨。
第二十八条 校际交流留学生的教学、生活等费用,按照校际交流协议商定的方案由学校统一收取,按照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使用,日常开支由国际学院负责。办班收支结算情况应书面报告分管校领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校际交流留学生的教学工作、生活管理等事项,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外事处会同国际学院负责解释。